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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制度
三河市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或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公开其政府信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五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公开权利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权利人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直接向有关部门提交;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将信函寄至受理机构,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七条 行政机关向公开权利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视情况分别进行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答复书。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答复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五)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
    第十三条 公开义务人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公开义务人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四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公开权利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施行期间,国家和省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