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5500960/2021-00238 | 主题分类: | 国防动员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1-12-23 | 文 号: | 三政〔2021〕78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名 称: | 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河市大学生参军入伍优待办法(暂行)》的通知 |
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河市大学生参军入伍优待办法(暂行)》的通知 | ||||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1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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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燕郊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三河市大学生参军入伍优待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4日 三河市大学生参军入伍优待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大学生兵员征集工作,鼓励更多高学历人员由我市应征入伍,根据廊坊市委、市政府、廊坊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参军入伍大学生优待工作的通知》及其它县级单位相关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优待对象为由我市应征入伍的大学生义务兵。所称大学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高校新生学历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学籍信息为准。
第二章 享受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我省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160%计发。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的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我省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200%计发。 第四条 按照研究生毕业生20000元/人、本科毕业生15000元/人、专科毕业生10000元/人、在校生和入学新生5000元/人的标准发放入伍一次性奖励金。 第五条 在征兵期间(以市征兵办确定时间为准),被兵役机关确定为预定新兵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征大学生,由兵役机关参照军队义务兵差旅费标准和办法报销一次往返应征路费,并给予每人500元的生活补贴。 1.入学前户籍在三河市,在三河市外就读或工作返乡应征的大学生。 2.入学前户籍不在三河市,从入学前户籍地返回辖区高校入伍的大学生。 第六条 大学毕业生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对全日制本科大学生退役士兵,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录或聘用。按照《关于抓好2013-2014年征兵试点工作的意见》(2015年中共河北省委议军会决定继续执行)的要求,将我市每年事业单位招聘人数的10%、市属国有企业招聘人数的20%计划单列,用于专项招聘从我市应征入伍的大学毕业生。
第三章 奖励发放办法
第七条 新兵入伍后,市征兵办负责统计入伍人员信息并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具体发放。 第八条 入伍一次性奖励金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发放第一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时发放到位。 第九条 一次性往返路费和生活补贴,市征兵办负责在新兵起运前发放完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对因本人思想、身体原因或违法犯罪行为等造成退兵的大学生,取消优待奖励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执行中的问题,由三河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 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4日印 ——————————————————————————— (共印45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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