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5500960/2021-00235 | 主题分类: | 乡村振兴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1-12-10 | 文 号: | 三政办〔2021〕53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名 称: | 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河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河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12-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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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三河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
三河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和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提高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效益,保护村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处置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工程建设、各项承包(租赁)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规则》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三河市所辖村街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和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是指全市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地、林地、坑塘、房屋、商铺、村办企业等资产资源进行经营性承包(租赁)、租赁以及对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出售、变卖处置等。 (二)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全市各村集 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村集体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服务群众专项资金及其他财政补助资金进行的各类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水利设施、绿化亮化、村级道路改造等工程项目,以及大宗商品、设备购置及安装项目等。
第二章 招标主体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是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和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立项报批、公示、招标委托、合同签订及履行、验收决算及财务报账等工作。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是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和建设项目的组织、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项目立项、招标、实施、验收、结算等环节的监管职责。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提出招标申报项目,并履行民主决策审批手续;进行招标活动,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收款、付款;履行本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政策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招投标范围
第五条 村集体投资额5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六条 金额5万元以上的村集体固定资产购建、处置项目。 第七条 金额2万元以上的村集体资产资源(包括集体所有土地、山地、林木、“四荒”地、坑塘等自然资源和房屋、商铺及其它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项目。
第四章 招投标原则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和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尊重民意、服从实际、量财办事、一事一议”的原则,不得违背群众意愿,项目在招标前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同时在村内张榜公示。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和建设项目招投标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和建设项目进行压价出租(售)或抬价发包,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五章 招标规定
第十条 投资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承包(租赁)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资产资源发包项目,可以由村街组织招投标;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建设项目、承包(租赁)金额2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资产资源发包项目应到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公开招标;投资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和资产资源发包项目,到三河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第六章 招投标方式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第七章 招投标程序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遵照以下程序开展招投标工作。 (一)镇产权服务中心招投标程序 1.项目申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两委”班子根据实际需要研究确定拟实施招标项目,并编制招标项目实施方案,具体包括项目名称、概况、实施要求、标准、预算投资额,资金筹集来源、付款方式或处置集体资产、资源规模等内容。项目实施方案经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村民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形成书面会议记录,并填写《招投标项目申报表》,报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镇政府审批。 2.发布招标公告。招投标项目经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审核、镇政府审批同意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代理协议,发布招标公告。签订招标委托代理合同,并发布公告。招标公告在镇政府公开栏和本村村务公开栏同步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3天;同时,也可根据需要采取会议、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审核未通过的由镇农村产权服务中心终止招标流程,并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3.投标受理。有投标意向的单位或个人,按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进行报名,经审查符合投标条件的,填写《投标人员登记表》,交纳投标押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人)。 (二)市产权交易中心招投标程序 项目申报所需资料: 1.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两委”向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2.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两委”班子根据实际需要研究确定拟实施招标项目,并编制招标项目实施方案(并加盖公章),具体包括项目名称、概况、实施要求、标准、预算投资额,资金筹集来源、付款方式或处置集体资产、资源规模等内容。项目实施方案经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村民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形成书面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字并按手印),并填写《招投标项目申报表》,镇农村产权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镇政府审批意见、建设工程预算书、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电话号码、村集体银行账户信息(所属银行、开户名称、银行卡号、开户行名称),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法律文书(代理合同、代理公司法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电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 交易中心受理和审核招标申请办理: 1.受理。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2.审核。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对申请资料等进行核实,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给交易中心。 审核通过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审核未通过的,由交易中心终止招标流程,并及时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发布招标公告: 1.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委托合同应当在交易中心备案。依据招标方案及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报交易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2.招标公告应当在交易中心网站和法律规定的其它媒介公开发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3天。 3.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投标受理: 1.投标人应当在公告期间按招标公告要求或按招标邀请书要求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由交易中心专户储存。投标人按要求向交易中心缴纳投标保证金。未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标资格,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3.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三)举行招投标会议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代表、所有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招投标会议。会议由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或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开标后依据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由相关领域专家评标,确定中标人并当场宣布。中标公示3日后,向中标人发布中标通知书。如无人中标,应重新组织招投标工作。 (四)合同履行 确定中标人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原额原路径返还。 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属于发包租赁拍卖项目的,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填制收款通知书并办理收款业务,纳入招标方村级代管资金管理;属于大宗商品、设备购置与建设项目的,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验收情况,由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 填制付款通知书,招标方持付款通知书申提资金,并将款项拨付中标人。根据《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规则》建设性项目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由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监督管理。履约期满后,经村民代表或村务监督小组验收无质量问题的,支付剩余资金。 (五)资料归档 对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文件、合同等所有资料,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举行的招投标活动,资料存档工作由交易中心负责。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是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和建设项目的组织、监管部门,负责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信息;审核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标方案和民主决策会议纪要,审查投标单位资格;组织、参与、监督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活动,负责招投标活动时间、场所的安排和服务保障工作;依法履行对项目立项、招标、实施、验收、结算等环节的监管职责。调解招投标活动纠纷;管理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档案;履行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四条 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务、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镇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章 督导检查
第十六条 各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指导所辖村街根据计划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镇纪检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市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三河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三河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 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印 ——————————————————————————— (共印3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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