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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5500960/2021-00234主题分类:涉农补贴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1-12-10文  号:三政办〔2021〕54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河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河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12-10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三河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1

 

三河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提高村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效益,保护村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三河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三河市所辖村街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租、转让、大宗设备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等招投标活动,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

(三)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及运行效益的提高;

(四)自愿、平等、互利;

(五)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第四条  三河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村街一次性投资30万元及以上的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标活动的咨询、招标资料审理、组织、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各镇农村产权服务中心负责本镇所辖村街30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镇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是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标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机构,与招标方共同组织实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活动。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

 

第二章  招投标主体与招投标范围

 

第七条  招标人是指将有关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出租、转让和投资工程项目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第八条  招标人保证所提供的招标标的物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第九条  投标人是指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标管理部门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经确认在招投标活动中具有购买或租赁申请权和具有工程施工资质的法人、自然人及其它组织,投标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标。

第十条  中标人是资产、资源发包、产权转让招标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实际受让人。

第十一条  投标人之间、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所有的资产、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山、水面等自然资源及各种农业资产、固定资产、其它资产的购建和处置及村集体实施的所有建设工程均纳入招标管理范围。

第三章  招投标基本程序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的基本程序:

(一)招标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提议初步招标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议讨论通过招标方案,村填写招标项目申请表;

(二)审批: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向镇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提交招标项目申请表及相关会议记录,经镇农村产权服务中心、镇政府审批同意后进入招投标程序;

(三)由招标方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代理协议;

(四)招标委托代理机构制作招标文件,并报镇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或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

(五)发布项目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受理投标报名及资格预审。按招标公告规定时间进行;

(七)投标人领取项目招标文件。领取时间不少于1;

(八)组织招标会议,评标、定标。自报名截止日起至开标不少于7个日历日;

(九)公布预中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十)发放中标通知书。公示期满后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放后3日内签订合同;

十二)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镇农村产权服务中心资料归档。

第四章  招投标项目及要求

 

第十四条  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小额资产资源发包:

(一)投资额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发包金额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的资产、资源发包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

1.在镇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和项目实施地发布公开招标公告;

2.公开招标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实行简易程序掌握下列原则:第一,遵守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第二,经镇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审批同意;第三,最大限度维护集体经济益;第四,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二)建设工程投资金额及资产、资源发包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

1.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网、镇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和村街发布招标公告;

2.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受理投标人报名申请;

3.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将预审结果通知申请投标人;

4.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5.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召开招标会议,评标、定标,并公布预中标人名单;

6.公示3日后,若其他投标人无异议,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发出中标通知书;

7.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指导招标方与中标方签订协议。

第十五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工作结束后,镇农村产权服务中心,要在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台账中及时登记。

第十六条  大宗设备采购

(一)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到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采购金额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含5万元)在镇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办理。

(二)设备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和询价等采购方式,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根据采购金额大小,分别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镇农村产权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不论采取哪种采购方式,都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确需采用邀请招标、单一来源和询价方式采购的,经镇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审核,镇政府同意,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后方可进行。

(三)采购活动要坚持“采购、验收、付款”三权分离,当事主体互相监督,确保采购过程规范有序。

 

第五章  评标方法与评标人员

 

第十七条  依据资金来源构成、金额大小,确定评标方法和评标人员组成。

(一)综合评分评标法。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执行财政预算评审的农村建设工程项目采用本评标办法。评标人员由相关领域专家库抽取相关专业评标专家3人。

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1,镇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工作人员1人负责现场秩序与监督。共计5人。

(二)最低投标价法。本评标办法适用于投资额30万元以下,执行财政预算评审的农村建设工程项目。评标由下列人员组成:招标单位村干部1人、有施工经验的村民代表1,镇主管领导1人。

镇纪委工作人员1名,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工作人员1人负责现场秩序与监督,共计5人。

(三)加权平均评标法。本评标办法适用于不执行财政预算评审的财政补助资金、村街自有资金及其它资金。评标由下列人员组成:招标单位村干部1人、有施工经验的村民代表1,镇主管领导1人。

镇纪委工作人员1名,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工作人员1人负责现场秩序与监督,共计5人。

 

第六章  招投标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中标方在改变设计或因客观原因增加工程量时,事前应与招标方或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镇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和设计单位共同协商,并做好增加工程量记录。对擅自改变工程量、追加工程造价或工程决算超出中标金额的一律视为无效。

第十九条  程施工过程中,招标方和施工方共同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也可以通过聘请工程监理员或成立监督小组的形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一经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招标方责成项目施工方限期整改,经整改后再出现质量问题的,招标方可终止合同。

第二十条  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招投标过程中的各类投诉,调查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出让的村街主要负责人,由镇纪委责令整改。造成经济损失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镇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提出质疑或异议,认为未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纪检部门投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招投标事项,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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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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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30份)

政策解读文件地址:http://xxgk.san-he.gov.cn/index.do?templet=content_new&id={BFA7C789-FFFF-FFFF-E574-5616FFFFFF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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