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5500960/2020-05122 | 主题分类: | 土地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0-10-16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河市泃河绿地工程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河市泃河绿地工程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10-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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泃阳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河市泃河绿地工程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三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1日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形象品位,提升城市绿地绿量,给市民提供休闲娱乐场所,市政府决定实施绿地工程项目建设。为切实做好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绿地工程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方案。 一、征收补偿范围 泃河绿地工程项目位于102国道南侧,东环路东侧,南至红娘港,项目用地面积约780亩(具体面积以测绘数据为准),计划征收的用地范围包括:项目用地、项目配套道路用地及相关的边角地等,需征收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及地下管线等。 二、征收补偿期限 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1月20日 三、征收补偿主体 泃阳镇政府为本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工作的主体,作为征收人具体负责项目用地的征收补偿工作以及补偿结果公示、拆除验收、征收补偿接收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 四、补偿安置方式 1.此项目不涉及国有土地的征收及房屋、房产补偿。 2.集体土地(含建设用地)及地上被征收人的房产及附属物,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其中,土地补偿款拨付给村集体及农户,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款拨付给所有者。 3.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人、房屋及房产价值的确定 1.被征收人是指工程项目用地征收范围内土地、房产及附属物产权所有人。 2.房屋是指四壁有围护结构,有门、窗、梁、柱,最低檐高不低于2.2米,有保温层的建筑物。 3.房屋及附属物的价值由泃阳镇政府直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六、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 集体土地补偿:此项目土地涉及征收的,按照现行区片价格补偿;涉及流转的,标准为1500元/年/亩,流转租金一年一付。 (二)地上物评估补偿 以征收清点工作组清点登统后,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认定报告为依据,确定最终补偿金额。青苗按1500元/亩补偿。坟墓执行一墓一棺2500元/座,一墓两棺或多棺3000元/座补偿标准(另付迁移人工费500元/座,墓碑迁移费500元/个)。 七、拆除方式及期限 1.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拆除,被征收人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拆除单位进行拆除;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可自行拆除。 2.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房屋的,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7日内须将房屋拆除并将地上物清理干净,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由征收人组织拆除。 八、补偿资金申请与拨付 1.泃阳镇政府联合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提出资金预拨付申请,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时应提供:拆迁补偿方案、会议纪要、地上附着物清点核准清单等。 2.市财政局在资金申请批复后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泃阳镇政府。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件由镇政府收回交由发证机关注销或变更登记,经镇政府验收合格后(达到施工条件)兑现补偿金。其它地上物参照执行。 3.拆迁补偿工作结束后进行资金清算。 九、相关规定 1.自市政府确定拆迁之日起,对抢栽、抢种树木和各类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2.被征收户房地产已抵押的,将补偿金提存公证机关。 3.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已转让但未办理房产交易手续的,被征收人、受让人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后,给予房屋产权人补偿。有争议的,将补偿金提存公证机关。 4.被征收人死亡,房产继承权存在争议的,将补偿金提存公证机关。 十、组织机构 为确保泃河绿地工程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工作快速顺畅完成,成立泃河绿地工程项目用地征收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泃阳镇,市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任成员,按照各自职能负责项目用地征收和地上物清点、评估、补偿、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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