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5500960/2020-05119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0-11-02 | 文 号: | 三政办〔2020〕29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名 称: | 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河市液化石油气行业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方案》的通知 |
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河市液化石油气行业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方案》的通知 | |||||||||||||||||||||||||||||||||||||||||||||||||||||||||||||||||||||||||||||||||||||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11-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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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燕郊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三河市液化石油气行业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2日 三河市液化石油气行业专项整治 和隐患排查方案 为规范全市液化石油气行业,切实消除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隐患,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市相关工作部署,围绕市政府主要领导提出的“针对如何统一液化气容器罐标准问题进行研究”的相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底,开展全市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特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领导关于进一步排查并消除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指示要求,进一步落实各部门、单位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全面整顿液化石油气行业秩序,彻底排查和整治液化石油气在储存、充装、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统一液化气容器罐标准,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健全液化石油气管理长效工作机制,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二、整治重点 1.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不合格(失效后)从事瓶装液化气销售; 2.非法储存、倒灌、分装、销售液化石油气; 3.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气源; 4.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未经定期检验的气瓶; 5.未落实河北省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及系统对接的液化石油气企业。 三、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15日至10月20日) 1.召开液化石油气行业主管部门专项整治联席工作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厘清责任,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2.各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工作专项治理方案,确定工作时间节点,责任落实到人。 3.做好宣传造势工作,营造整治氛围。利用媒体、宣传车、横幅等形式大力宣传液化石油气相关知识和此次专项活动的开展。让群众知情,让全民参与。 (二)专项整治阶段(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 各液化石油气主管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各司其职。认真、严格做好经常性日常检查同时,要加大专项整治力度。检查中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案件,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或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2月21日至2月28日) 市场、住建、行政执法、应急、交通、公安、商务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镇区、街道及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取缔一起,把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各级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组织“回头看”活动,严防问题反复,要常抓不懈,确保整治工作常态推进、长效落实。 四、责任分工 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13号)、《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城建〔2019〕19号)、《河北省液化石油气行业整顿和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冀建城建〔2019〕8号)、《关于建立健全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冀建城建〔2019〕13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气瓶安全管理系统接口技术要求和数据接入管理要求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市政府、市安委办相关工作部署要求,各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牵头打击非法生产液化气钢瓶、翻新液化气钢瓶行为,对违法企业及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吊销证照、经济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处理涉事、涉案人员。 2.负责牵头打击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及假冒伪劣燃器具、翻新液化气钢瓶行为,对违法企业及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吊销证照、经济处罚、没收非法所得,严肃处理涉事、涉案人员。 3.负责牵头对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站为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充装燃气问题。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问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问题进行严厉打击,对违法企业依法依规予以经济处罚、没收非法所得,严肃处理涉事、涉案人员。 4.彻底查处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站液化气钢瓶未按期检测、判废特种设备以及液化气钢瓶带病运行问题,彻底查处其他安全隐患问题,视问题严重情况依法处理。 5.重点查处违法违规充装行为。 6.加速推进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进程,落实本辖区对河北省气瓶安全管理系统的推广使用和维护管理。 (二)住建局、行政执法局 1.住建局牵头开展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液化石油气站和非法储存、倒灌、分装的液化石油气网点的整治行动,重点查处燃气非法储存、倒灌非法经营活动。 2.住建局彻底整治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为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等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经济处罚、没收非法所得,严肃处理涉事、涉案人员。 3.住建局牵头组织开展打击取缔非法站点、彻底取缔无资质经营站点、非法储存场所,依法依规予以经济处罚、没收非法所得,严肃处理涉事、涉案人员。 4.涉及相关执法职能划转至行政执法局的由行政执法局配合住建局开展工作。 (三)交通运输局 1.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4.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5.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6.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7.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8.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 (四)公安局 配合开展打击取缔非法站点和街头游商非法倒灌液化石油气及非法运输行为,对暴力抗法、阻挠、谩骂不配合整治行动的人员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对非法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商务局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等三个必须要求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13号)文件中明确的责任分工,强化落实餐饮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六)各镇、区、街道 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深入开展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液化气经营企业和村(居)委会对液化气用户安全隐患开展全面排查整治。 1.排查用户使用过期未检钢瓶、达到报废年限钢瓶、不合格钢瓶; 2.排查不合格燃器具,重点是无熄火保护装置燃器具; 3.排查超期使用燃器具、软管; 4.排查软管连接是否牢固,液化石油气减压阀接口处、软管与燃器具连接处、燃器具有无漏气现象等安全隐患; 5.排查用户是否由合法的液化石油气供应者(持证合法充装站)供气,两者之间是否签订供气协议,协议是否明确液化气供应者的入户安全宣教,安全检查、气瓶检验等义务。对用户使用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超期未检钢瓶、达到报废年限钢瓶、不合格钢瓶立即收缴;对用户使用自有过期未检钢瓶、超寿命使用钢瓶、不合格钢瓶劝其停用并上缴,对用户使用不合格燃器具、超期燃器具、软管建议其更换合格产品;对排查出的其他安全隐患要向用户告知,并协助用户及时整改到位; 6.要对收缴的钢瓶详细登记,建立台账,详细记录处置方法和去向;对收缴的带有残留石油液化气的钢瓶妥善保管,及时安全处置,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7.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对检查发现的街头游商非法倒灌液化石油气行为立即通知住建局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单位站在讲政治、保安全的高度,增强做好燃气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充分认识开展液化石油气行业专项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立即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主要负责同志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亲力亲为、一线督导检查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对思想认识有差距、工作开展不及时、排查工作有疏漏、整治工作不彻底的坚决追责问责。 (二)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发动群众。各部门、单位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及钢瓶的重要性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非法游商倒罐、使用自购钢瓶、废旧钢瓶、不合格燃器具的危害,宣传规范液化石油气行业的重要性,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广泛发动群众,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同时,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正确使用液化石油气及钢瓶操作的安全常识,掌握排查安全隐患的基本知识,增强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意识,督促液化气经营企业为用户做安全检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压实各方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认真查找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中存在的思想上忽视、监管上松懈问题,坚决杜绝监管走形式、检查走过场、只发文无行动,全面深入地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负责”原则,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住建局、行政执法局、应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局和商务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作指导、检查督导。 (四)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整改到位。对各类违法行为要严格执法,顶格处理。坚决依法取缔液化石油气各类非法经营、储存站点,严厉打击非法运输、街头游商倒罐、违法充装、非法销售液化气钢瓶和不合格燃器具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配合检查执法、暴力抗法的,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各单位要建立问题隐患整改台账,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做到问题隐患排查一个、整改一个,同时要举一反三,按照“整改一个,解决一类”的原则,全面完成问题隐患整改,确保液化石油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强化管理长效机制,提高服务能力。建立监督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各部门进一步强化对液化石油气行业监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定期检查、隐患排查、信息报送制度。要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管理混乱、违法经营、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坚决清出市场。为合法经营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扶持有实力、守信用的合法经营的液化石油气企业,提高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售后服务能力。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帮助企业建立全覆盖、高效便捷的配送体系,合理规划建设配送站点布局,满足群众合理需求。 (六)全面做好工作总结。住建、行政执法、市场、交通、公安、应急、商务等部门及各镇(区)、街道在11月底前按职责分工进行总结,形成正式文字资料,报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 联系人:刘宏硕,联系电话:13932608046,电子邮箱:liuhshou@163.com。 附件:液化石油气用户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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