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00055023X/2022-00108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2-11-03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三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农(农药)罚〔2022〕18号
三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农(农药)罚〔2022〕18号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2-11-03

 当事人:李**,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54岁;身份证号码:13282*****09193***;联系电话:1393067****;住址: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

当事人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10月16日,三河市农业农村局对三河市***镇**李**蔬菜种植户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王爱民、吴磊向李**出示了执法证件,李**予以确认。李**种植的菜地位于三河市***镇**村南,地块露天种植作物为茄子,种植区域长20米、宽20米,种植面积为400平方米。执法人员在该地头发现噻虫胺农药空瓶,该农药产品标签标称: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73236,适用作物/场所为梨树,防治对象为梨木虱。经现场询问,李**承认其于2022年9月15日使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噻虫胺对该地块上的茄子进行病虫防治。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检查过程中李**全程在场。

2022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李**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李**承认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依法调取了李**身份证、现场照片、使用的噻虫胺农药空瓶照片等证据材料。

2022年10月17日,为避免造成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人畜中毒、污染环境,李**本人提出对其种植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种植的茄子进行全部铲除。同日,李**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对其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种植的茄子进行全部铲除。

经查明,李**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李**在三河市***镇*村从事蔬菜种植工作,李**种植的菜地位于三河市***镇*村村南,地块露天种植作物为茄子,种植区域长20米、宽20米,种植面积为400平方米。执法人员在该地头发现噻虫胺农药空瓶,该农药产品标签标称: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73236,适用作物/场所为梨树,防治对象为梨木虱。李**承认其于2022年9月15日使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噻虫胺对该地块上的茄子进行病虫防治。种植的茄子用于销售,但是没有售出,并已经全部铲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图》各1份,共同证明10月16日对李**菜地现场检查情况,菜地种植着茄子和检查发现的噻虫胺农药空瓶;

2、《询问笔录》1份,证明***承认其于2022年9月15日使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噻虫胺对该地块上的茄子进行病虫防治。种植的茄子用于销售,但是没有售出;

3、现场检查照片编号01打印件1张,证明李**种植蔬菜地块发现的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瓶及种植的茄子;

4、现场检查照片编号02打印件1张,证明李**种植蔬菜地块发现的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噻虫胺的产品标签标注的作物/场所是梨树、防治对象是梨木虱、噻虫胺总有效成分含量20%、剂型是悬浮剂;

5、现场检查照片编号03打印件1张,证明在李**种植蔬菜地块发现的农药噻虫胺产品标签标注的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73236、生产厂家是江西海阔利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

6、现场检查照片编号04打印件1张,证明李**对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噻虫胺种植的茄子进行铲除;

7、现场检查照片编号05打印件1张,证明李**已经将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噻虫胺种植的茄子全部铲除;

8、当事人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为个人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9、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农药噻虫胺信息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73236的农药产品噻虫胺农药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作物/场所是梨树,防治对象是梨木虱,产品标签标注的噻虫胺总有效成分含量20%,剂型是悬浮剂;

 10、《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0月17日)1份,证明李**为消除危害后果主动将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噻虫胺种植的茄子全部铲除。

以上所附证据证明李**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李**系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农药使用者李**为个人。

2022年10月24日,三河市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农(农药)告[2022]18号,李**予以确认并签收,同时我局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案经我局依法立案调查、集体讨论、法制审核、事先告知程序,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李**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之规定。 应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和《三河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李**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工作,为避免造成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人畜中毒、污染环境,李**本人提出对其种植的400平方米的茄子进行铲除,并于10月17日全部铲除。李**系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农药使用者李宝刚为个人。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和《三河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在茄子上使用噻虫胺(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73236)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3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河市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河市人民政府或者廊坊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河市农业农村局

                                                                                                                          2022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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