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5500960/2021-00035 | 主题分类: | 重大项目建设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1-01-06 | 文 号: | 三政〔2020〕82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名 称: | 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河市产业项目准入及退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河市产业项目准入及退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1-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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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燕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三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三河市产业项目准入及退出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 三河市产业项目准入及退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业项目引进、建设和管理,全面提升我市产业层次,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实现资源要素合理配置和产出效益最优化,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指导意见》、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平等,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市场配置,有进有出的原则;坚持节约集约,提质增效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强化管控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三河市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产业项目。 第二章 产业项目准入条件 第四条 拟引进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准入条件: 1.项目应符合我市“3+3”产业定位(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制造、新材料和总部经济、大健康、大休闲),符合《河北省京冀交界地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等相关规定要求。 2.项目应符合三河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3.项目应符合环境保护、能耗、水资源和安全生产等要求。 4.新引进的投资项目须在三河市设立独立核算法人企业,及时完成工商、税务登记注册。 5.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鼓励中小项目进入科创园)。 第五条 投入产出条件。根据三河市各镇区发展状况和承载力不同,燕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其他镇区(包括农业科技园区和不含园区的镇,下同)确定不同下限标准。 1.投资强度。燕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其他镇区项目准入投资强度分别不低于350万元/亩、300万元/亩、200万元/亩。 2.土地产出。工业项目年产值不低于300万元/亩,现代服务业项目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0万元/亩。 3.达产税收。燕郊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内项目达产后(取得交地确认书后第3个完整年度)年度税收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亩,其他镇区根据产业类型可适当调整。 第六条 优先准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准入: 1.项目总投资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外资企业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产业实体项目。 2.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央企、京企、上市公司和有独特竞争优势企业的重大优质投资项目、总部型企业。 3.已在三河投资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满足准入要求,具有示范带动作用,需要增资扩建二期、三期的项目。 4.在三河域内科创园、加速器发展良好,连续三年快速成长,需要扩大产能的科技小巨人、瞪羚企业等类型项目。 5.在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品牌和主要产品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力,核心技术专利处于国内外领先地位的项目。 6.对我市重点产业具有填补空白和完善产业链作用,对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项目。 第三章 产业项目准入程序 第七条 项目单位向所在镇区提交申请材料,镇区对拟入驻产业项目进行初审。主要材料包括:项目名称及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等论证材料,总投资、拟用地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等情况,主要产品、技术和市场情况,预计产出和经济效益情况,能耗、水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情况等。项目单位须保证项目内容真实、可行,供地后建设项目需与申报项目一致,对产业类型、投资强度、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周期、税收贡献和违约责任等有明确承诺。各镇区对项目和投资方情况进行充分调查,考察其品牌、资金、技术、财务和市场情况,研究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和必要性。 第八条 初步同意准入的项目,报市产业项目引进联席会议进行评估评审,主要评审内容包括: 1.投资方评估。对项目投资方的实力进行评估,包括资本实力、行业经历、核心竞争力、经营能力及相关项目效益等方面。 2.项目内容评估。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空间布局要求,是否对转型升级和产业集聚有促进作用进行评估。 3.创新能力评估。对投资者的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能力进行评估,包括项目投资者的知识产权、研发团队和研发投入情况。 4.经济效益评估。对项目产出、税收贡献等主要经济指标和盈利水平进行评估。 5.资源利用评估。对项目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利用及项目能耗进行评估。 6.各类风险隐患评估。对项目环境影响、安全生产风险、公共卫生风险、征地拆迁信访稳定等各种风险程度进行评估。 7.对重大项目,可邀请专家参与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所需评估费用由相关镇区负责。 第九条 联席会议同时审定产业准入条件和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带产业项目”方式出让的,还需审定拟供地方案。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于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准入提出书面评价意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水资源和安全生产等重要事项实行一票否决。经评审,对项目引进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同意准入或不予准入。 第十条 同意准入的项目,由所在镇区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联席会议纪要拟定项目用地出让方案。产业准入条件列入供地方案,拟签订的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作为建设用地出让文件一并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重大产业项目、转型升级带动作用强的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带产业项目”方式出让。经所在镇区初审后,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带产业项目”出让的具体准入条件和履约监管协议,出具联席会议纪要,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出让文件中一并公告。 第十二条 产业项目用地竞买申请人应当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规定的公告期内,向拟出让土地所在镇区提出竞买资格条件审查申请。符合竞买资格条件的,相关镇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准入资格审查证明。竞买申请人凭准入资格审查证明参与土地出让活动。 第十三条 对用地量较大的产业项目,按照“一次规划、分期供地、分期建设、限期开发”的原则,可预留规划用地,根据项目实施、建设进度和产出贡献等情况分期供地。 第十四条 项目用地出让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与项目所在镇区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后,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应包括实缴注册资本、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产业类型、投资强度、投产时间、产出效益、自持比例及时间、股权变更约束、考核程序、退出机制、违约责任和处置措施等。积极推进承诺制和履约保证金制度,在履约监管协议中,约定履约保证金支付和违约扣除比例及金额。 第四章 项目履约监管 第十五条 产业项目实行全方位、多部门联动的履约监管机制,强化事后监管。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土地合同和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约定开工建设、投产运营,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产业项目类型。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镇区应根据履约监管要求,分别在项目建成投产、投产后第3年,之后每隔5年等阶段对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根据履约核查情况,对履约考核未通过的,项目所在镇区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依法依约进行处置,并形成履约核查处理报告,报送市项目引进联席会议审定。 1.项目建成投产时,对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亩)进行核查,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应按实际差额部分占投资强度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自取得交地确认书后第3个完整年度起,税收达不到约定的,允许下一年度补齐,不能补齐达到约定要求的,项目单位需支付违约金,其额度为实际税收与约定标准的差额部分。土地产出(产值或营业收入)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应按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要求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3.不能支付违约金的,依法依约进行追缴。符合退出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五章退出机制进行处置。 4.强化违约失信监管。项目履约期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强化对项目承办单位的信用监管,对履约未通过的企业,按照《三河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办法》(三政办〔2020〕13号)文件要求,由联席会议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项目承办企业、关联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进行失信行为认定。视具体情况,在项目立项、土地利用、行政许可申请、招标投标、财政资金补贴、银行信贷等方面进行限制或禁入,实施联合惩戒;通过媒体予以公开公示,在廊坊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 项目达产后,履约情况良好,达到预期效益,运营至监管协议规定年限的企业,可提出解除监管申请,经所在镇区初审,相关部门认定后,可解除履约监管,转入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产业用地转让或项目公司控股权变更的,应当经所在镇区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受让人必须符合产业准入条件,继续履行项目履约监管协议。 第二十条 鼓励整体自持物业,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和建筑物原则上不允许分割销售,可整体转让。产业园开发类项目在履约监管协议中予以明确,可适用《三河市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实施细则》,需明确招商目标和时间,在完成70%以上招商入驻后方可办理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核实之日起10日内由相关镇区及部门对企业进行约谈,书面通知其整改。自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未改正或未有实质性进展的,依照投资协议、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等约定书面通知企业限期退出,依法依约解除土地出让合同。 1.项目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超过1年未动工建设的,或虽已开工建设,因其自身原因连续停工1年以上的。涉嫌土地闲置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2.土地使用权人在承诺的经营期限内注销、迁离三河或减少投资导致低于承诺标准的。 3.产业项目未达到约定产出标准,不能按履约监管协议支付违约金的。 4.不符合产业约定条件,或违反环保和能耗等约定超越政策允许范围的。 5.投产企业停产超过2年的。 6.违法经营被关闭的。 第二十二条 整改期间,项目单位不得再享受三河市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已享受的奖励扶持如果未达到政策约定年限的,应退还已享受的奖励扶持资金;对拒不整改的,按信用监管相关文件规定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三河市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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