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55023X/2023-00003 | 主题分类: | 政务信息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3-02-11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三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农(屠宰)罚〔2023〕1号 |
三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农(屠宰)罚〔2023〕1号 | ||||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3-0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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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农(屠宰)罚〔2023〕1号 当事人:王*;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7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1310821976********;联系电话:1*03*67****;住所:河北省三河市杨庄镇***庄村***号。 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牛屠宰活动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1月8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三河市杨庄镇大窝头村西有人私屠滥宰。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处置。执法人员袁波、郝博于现场向当事人王*出示执法证件,王*予以确认。执法人员随后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位于三河市杨庄镇大窝头村西一民宅前,现场摆放桌子2张,桌子上摆有电子秤1台,刀具1把,斧头1把,带骨牛肉2块,经称重现场查获的牛肉共计65公斤。肉摊后地面上摆放已宰杀放血未脱毛分割的猪1头,地面有大量血迹。经询问当事人王*承认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电话请示局领导制作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王更全程在场。 2023年1月10日执法人员对王*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执法人员依法调取了当事人王*的身份证复印件。 2023年1月10日执法人员对高**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执法人员依法调取了高**的身份证复印件。 经调查核实,王*未经定点从事牛屠宰活动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取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笔录》、现场勘验图各1份,共同证明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牛屠宰活动的现场情况; 2、王*《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屠宰活动的事实、经过; 3、高**《询问笔录》1份,证明王*宰猪用于自食; 4、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5张,再次证明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牛屠宰活动的现场情况、销售价格; 5、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的身份; 6、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高**的身份。 2023年2月3日,三河市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农(屠宰)告[2023]1号,王*予以确认并签收,同时我局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农(屠宰)告[2023]1号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案经我局依法立案调查、集体讨论、法制审核、事先告知程序,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牛屠宰活动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肉牛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本省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农村地区居民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自宰自食家禽除外。”之规定。应依据《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参照《三河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2022年版屠宰部分)第十条第二项“一般;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货值金额难以确定,不配合调查取证的: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6倍以上4.2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65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不配合我局办理此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确认。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牛肉(65公斤)、屠宰工具刀1把、斧头1把; 2、罚款人民币7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河市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河市人民政府或者廊坊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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