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法定办结时限 | 服务对象 | 受理条件 | 收费信息 | 是否有前置审批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类型 | 申请材料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业务办理项 | 是否收费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类型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
841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护理费发放 | | | 行政给付 | 县级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条。 | | 自然人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退役军人证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书面申请函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42 | 对退出现役1-4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确定 | | | 行政确认 | 省级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九条 | 120 | 自然人 |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长年医疗或独身一人不便分散供养。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告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证明或孤身一人证明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残疾军人身份证件等资料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审批表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本人书面申请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43 | 对非现役军人等人员残疾等级的认定和评定 | 评定、调整伤残人员等级 | | 行政确认 | 省级 | 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二条;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四条。 | 60 | 自然人 |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上报认为符合条件的伤残档案进行复审,在《审批表》上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受理。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证照 | 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本人书面申请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身份证或户口簿 | 纸质 | 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等证件 | 纸质 | 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伤残卷宗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44 |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伤残人员残疾关系转移 | | 行政确认 | 省级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二十一条。 | 20 | 自然人 |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认为符合条件的伤残档案进行复审,在《证明》上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受理。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证照 | 伤残卷宗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伤残证件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迁入地户口簿 | 纸质 | 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45 |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残疾军人残疾抚恤关系接收 | | 行政确认 | 省级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二十条。 | 20 | 自然人 |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认为符合条件的伤残档案进行复审,在《审批表》上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受理。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证照 | 户口登记簿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残疾军人证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伤残卷宗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46 | 烈士评定 | | | 行政确认 | 省级 |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国务院令第601号,根据2019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八条。 | 60 | 自然人 |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烈士评定的批复 | 批文 | 县级人民政府的请示及会议纪要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牺牲人员家庭成员情况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目击证人证言 | 纸质 | 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个人申请书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牺牲人员牺牲情节的描述和证明材料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请示及会议纪要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牺牲人生前主要事迹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47 | 伤残军人集中供养 | | | 公共服务 | 省级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九条。 | 120 | 自然人 | 省退役军人总医院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认为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申请档案进行复审,在《1-4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审批表》上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受理。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伤残卷宗内容 | 纸质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1-4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审批表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48 | 易地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 | 行政确认 | 省级、市级、县级 |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发布)第十一条、 第二十九号; 2.《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参务〔2013〕360号)全文。 | 365 | 自然人 | 市级安置办对档案进行复审,在《审批表》上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受理。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审批表 | 批文 | 退役士兵档案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审批表》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工作单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49 | 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审核 | | | 行政确认 | 省级、市级、县级 | 1.《烈士褒扬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18号;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2.《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办法》;依据文号:民政部令第47号;条款号:第七条。 | 70 | 行政机关 | 1、为纪念在各个历史时期对全省或跨地区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战役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2、为纪念在全省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3、有纪念碑、纪念馆等主体建筑,规模较大的设施。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 批文 | 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请示 | 纸质、电子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请示 | 纸质、电子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50 | 伤残证件换发、补发 | | | 公共服务 | 省级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十五条。 | 60 | 自然人 |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认为符合条件的伤残档案进行复审,在《审批表》上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受理。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证照 | 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本人登报作废声明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本人照片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伤残卷宗内容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51 |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 |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 2.《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全文 3.《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全文 4.《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全文 5.《民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全文 6.《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全文 7.《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办发〔2012〕27号)全文 | 60 | 自然人 | 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审批表 | 其他 | 申请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或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伍军人审批表 | 纸质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52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 | 行政给付 | 县级 |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三章第一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主席令第50号)第十章第六十条。 | 180 | 自然人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户口本 | 纸质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退伍证 | 纸质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本人农村信用社银行卡 | 纸质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53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 | 行政给付 | 县级 |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主席令第50号)第十章第六十条。 | 60 | 自然人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主席令第50号第十章第六十条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户口本 | 纸质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退伍证 | 纸质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本人农村信用社银行卡 | 纸质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费发放表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54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 | 行政给付 | 县级 | 《民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全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全文 | 60 | 自然人 |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认定表格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55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发放 | | | 行政给付 | 县级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四十四条。 | 30 | 自然人 | 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户口本 | 纸质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退伍证 | 纸质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申请表 | 纸质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56 |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 | 行政给付 | 县级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八条。 | 60 | 自然人 |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革命伤残军人证》 | 纸质 | 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57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 | 行政给付 | 县级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三条。 | 60 | 自然人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审批表 | 其他 | 与烈士关系证明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户口本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烈士证明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个人申请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58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 | 行政给付 | 县级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六条。 | 60 | 自然人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户口本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59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的给付 | | | 行政给付 | 县级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六条。 | 60 | 自然人 | 1—10级残疾军人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伤残关系转移审批 | 其他 | 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户口本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60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 | 行政给付 | 县级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十四条。 | 90 | 自然人 |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烈士褒扬金 | 其他 | 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烈士证明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户口本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61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 | | | 行政给付 | 县级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第718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60 | 自然人 | 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离退休干部及士官1.填写明确规定的受理条件;2.可设置肯定性条件,如“申请人必须具备……条件”或“否定性条件,如“申请人存在……情况,不得办理”;3.不得设置“相关”“有关”等兜底性词汇,如法律条文未明确规定受理情形的,由实施部门进行明确。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及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户口本 | 纸质 | 原件及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烈士证明 | 纸质 | 原件及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银行卡 | 纸质 | 原件及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62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 | 行政给付 | 县级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九条。 | 30 | 自然人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定期抚恤金1.填写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文件明确规定的受理条件;2.可设置肯定性条件,如“申请人必须具备……条件”或“否定性条件,如“申请人存在……情况,不得办理”;3.不得设置“相关”“有关”等兜底性词汇,如法律条文未明确规定受理情形的,由实施部门进行明确。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享受定期优抚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 | 其他 | 火化证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配偶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户口页 | 纸质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63 | 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 | 行政给付 | 县级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八条。 | 30 | 自然人 |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其他 | 火化证明、供养直系亲属证明材料 | 纸质、电子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64 |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 | | 行政给付 | 县级 | 1.《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全文 2.《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全文。 | 30 | 自然人 | 建国后参战和参试的退役军人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报材料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65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奖励金的给付 | | | 行政给付 | 县级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三十三条。 | 60 | 自然人 | 服现役期间的义务兵家庭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电子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66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 | 行政给付 | 县级 |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2.《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 30 | 自然人 |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部分烈士子女抚恤 | 其他 | 户口本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烈士子女审核认定表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烈士证明书或因公牺牲证明书或病故军人证明书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67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 | 行政给付 | 县级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四条。 | 30 | 自然人 | 一级至六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和七级至十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七级至十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门诊费用,以及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按国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军人的门诊费用,按不低于其年度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用总额百分之十的标准给予补助,发给本人包干使用。 前款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对其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内住院费用的自付部分难以支付的,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城乡医疗救助;经城乡医疗救助仍难以支付或者本人不是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按个人自付部分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的标准给予住院费用补助。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医疗费用结算单据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68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 | 行政给付 | 县级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二十三条。 | 30 | 自然人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其他 | 身份证 | 纸质、电子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户口本 | 纸质、电子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残疾军人证 | 纸质、电子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伤残证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退伍证 | 纸质、电子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69 |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给付 | | | 行政给付 | 县级 | 《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民办发[2012]24号。 | 30 | 自然人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二条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伤残证明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70 |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 | | 行政给付 | 县级 | 《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财社字第19号)。 | 30 | 自然人 | 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 其他 | 身份证户口页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或公安户籍注销证明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71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的认定 | |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六条。 | 30 | 自然人 | 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的认定 | 批文 | 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户口本 | 纸质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军人证件 | 纸质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死亡通知书 | 纸质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个人申请 | 纸质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死亡定性报告 | 纸质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烈士证明书(或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 | 纸质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72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 |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四十四条。 | 30 | 自然人 | 农村在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在乡复员军人审批表 | 其他 | 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户口本 | 纸质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退伍证 | 纸质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73 | 伤残等级评定 | 伤残人员补发证件 |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十五条。 | 1 | 自然人 | 伤残人员残疾证件在有效期内损坏或者遗失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证照 | 伤残卷宗内容 | 纸质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74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 | | 行政确认 | 县级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十三条。 2.《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全文。 | 60 | 自然人 | 原始档案记载,符合慢性病认定范围,生活困难,没有工作,长期接受慢性病治疗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 批文 | 个人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无 | 无 | 军队医院证明 | 纸质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75 | 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金 | | | 行政奖励 | 县级 | 1.《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号)全文 2.《河北省为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实施办法》第九条。 | 180 | 自然人 | 符合条件的义务兵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立功受奖证明材料 | 纸质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76 | 进藏、进疆一次性奖励 | | | 行政奖励 | 县级 | 《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6〕96号)全文 | 90 | 自然人 | 符合《关于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财社【2014】13号,上一年度新入伍士兵,并仍在新疆、西藏服役。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个人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 入伍通知书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77 | 烈士证明书发放 | | | 公共服务 | 县级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一条。 | 1 | 自然人 | 烈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烈士证明书 | 证照 | 退役军人优待证 | 纸质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78 | 伤残等级评定 | 伤残等级评定新办 | | 行政确认 | 镇(乡、街道)级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五条。 | 20 | 自然人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退役军人证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身份证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书面申请函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79 | 伤残等级评定 | 伤残等级评定补办 | | 行政确认 | 镇(乡、街道)级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五条。 | 20 | 自然人 | 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证照 | 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退役军人证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书面申请函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80 | 伤残等级评定 | 伤残等级调整 | | 行政确认 | 镇(乡、街道)级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五条。 | 20 | 自然人 | 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证照 | 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1份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退役军人证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身份证 | 纸质 | 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书面申请函 | 纸质 | 原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81 |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 |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 | | 行政确认 | 镇(乡、街道)级 | 《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第十条。 | 20 | 自然人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是本办法规定的退役军人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优待。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退役军人优待证 | 证照 | 退伍证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身份证、户口本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烈士军属、伤残证件、光荣证书以及军功章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82 |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 | 退役军人优待证审验 | | 行政确认 | 镇(乡、街道)级 | 《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第十条。 | 20 | 自然人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是本办法规定的退役军人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优待。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退役军人优待证 | 证照 | 身份证、户口本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退役军人优待证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83 |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 | 退役军人优待证更换 | | 行政确认 | 镇(乡、街道)级 | 《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第十条。 | 20 | 自然人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是本办法规定的退役军人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优待。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退役军人优待证 | 证照 | 身份证、户口本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退役军人优待证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84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 | | | 行政确认 | 镇(乡、街道)级 | 1.《民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全文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全文 | 20 | 自然人 |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身份证户口簿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退伍证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85 | 退役军人信息登记服务 | | | 公共服务 | 镇(乡、街道)级 | 1.《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49号) | 1 | 自然人 | 信息采集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是否通办:否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退役军人证 | 纸质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身份证 | 纸质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86 | 伤残军人残疾关系转移服务 | | | 公共服务 | 镇(乡、街道)级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1 | 自然人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二十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第二十一条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应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证照 | 居民户口簿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887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政策咨询服务 | | | 公共服务 | 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北省委编办、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19〕13号)。 | 1 | 自然人 |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 否 | 无 | 无 | 否 | 否 | 无 | 无 | 退伍证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身份证 | 纸质、电子 | 原件和复印件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