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55023X/2022-00113 | 主题分类: | 政务信息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2-12-26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三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农(农药)罚〔2022〕19号 |
三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农(农药)罚〔2022〕19号 | ||||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2-12-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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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农(农药)罚〔2022〕19号
当事人:三河市**服务中心段甲岭**服务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M***HUAG** 负责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282119*******6612,现住河北省三河市段甲岭镇****号。 当事人违反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三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2022年10月1日对三河市**服务中心段甲岭**服务站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三河市**服务中心段甲岭**服务站未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2022年10月1日三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三河市**服务中心段甲岭**服务站送达了三河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于2022年10月15日前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 2022年10月16日,三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三河市**服务中心段甲岭**服务站未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行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吴磊、王爱民向负责人刘**出示执法证件,刘**予以确认。现场检查情况如下:三河市**服务中心段甲岭**服务站位于三河市段甲岭镇段甲岭****号,执法人员要求三河市**服务中心段甲岭**服务站负责人刘**提供该经营门店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发现三河市**服务中心段甲岭**服务站仍未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检查过程刘**全程在场。 2022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三河市**服务中心段甲岭**服务站负责人刘**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当事人三河市**服务中心段甲岭**服务站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且拒不改正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图》各1份,共同证明三河市**服务中心段甲岭**服务站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案发地点和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三河市**服务中心段甲岭**服务站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且拒不改正的情节和经过; 3、刘**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刘**为三河市**服务中心段甲岭**服务站负责人; 4、现场照片证据3份,证明三河市**服务中心段甲岭**服务站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且拒不改正的事实; 5、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022年12月20日,三河市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农(农药)告〔2022〕 19号,当事人三河市**服务中心段甲岭**服务站负责人刘**予以确认并签收,同时我局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案经我局依法立案调查、集体讨论、法制审核、事先告知程序,当事人三河市**服务中心段甲岭**服务站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三河市**服务中心段甲岭**服务站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且拒不改正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三河市**服务中心段甲岭**服务站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之规定,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参照《三河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细则》“违法严重程度:较轻,违法情形:拒不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两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三河市**服务中心段甲岭**服务站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且拒不改正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不具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形。 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参照《三河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细则》“违法严重程度:较轻,违法情形:拒不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两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处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2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河市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河市人民政府或者廊坊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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