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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550184/2022-00008主题分类:组织机构发布机构:市审计局
发文日期:2022-07-28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三河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三河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发布机构: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2022-07-28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三河市审计局

负责人:王继东

执法权限: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执法区域: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

办公地址:三河市贤人东大街5号

联系方式:3212683

监督电话:3212683

 

 

行政执法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执法性质

执法类型

行政执法的依据

备注

三河市审计局

行政机关

职权执法

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职能:

 

(一)贯彻执行省、三河市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审计工作政策,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

 

(二)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

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省及我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的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直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

 

1.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2.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直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5.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6.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组织行业或专项资金的审计或审计调查。

 

8.法律法规规定及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负责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工作的应用。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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