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0005500960/2022-00090主题分类:重大决策预公开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2-05-30文  号:三政办〔2022〕13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5-30

各镇人民政府,燕郊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23

(此件公开发布)

三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冀政发〔201651号)中附件3《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省政府20211216日修订)、《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用足用好南水北调引江水的意见》(冀政办字〔201920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廊坊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冀财非税〔20226号)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廊坊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主体。凡在我市市区、燕郊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经济开发区及各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二条  三河市行政审批局、燕郊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为配套费征收主管部门。三河市行政审批局负责除燕郊高新区规划区以外区域的配套费征收工作;燕郊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燕郊高新区规划区内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三条  配套费征收标准为:市城区规划区住宅和非住宅建设项目每平方米均为70元,建制镇镇区规划区住宅和非住宅建设项目每平方米均为30元。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可申请减免配套费:

(一)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

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二)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征建设项目。

(三)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补缴配套费。

第五条  征收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减免、缓征、停征或取消配套费。符合减免配套费范围的项目,申请减免配套费,需按下列程序申报和审批:

1.建设单位向征收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和减免配套费申请书;

2.经征收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本办法规定减免范围之外,确需减免、缓征、停征配套费的项目,需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条  配套费征收管理。建设单位按照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的建筑面积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主管部门凭建设单位提供的缴费证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免征配套费项目,征收主管部门凭市政府审批文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减征配套费项目,征收主管部门凭市政府审批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缴费证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征收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配套费征收实行政府性基金管理。配套费征收单位使用财政票据,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收入列1030156“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支出列2121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的支出”科目。

第八条  此次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后,以2015年为基数,调标后的配套费资金增量部分,在水价调整补偿期内用于引江水价补贴、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新建供水设施,做到专款专用,以确保引江水尽快充分利用。

第九条  本次配套费征收标准执行时间为202251日,《三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三政〔201744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财政、审计、配套费征收部门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擅自减免或者改变配套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违反规定擅自改变配套费及增量部分使用范围的行为,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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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2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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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50份)



政策解读文件:http://xxgk.san-he.gov.cn/index.do?templet=content_new&id={BFA7C789-0000-0000-3C28-748C000000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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