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11131082000550168C/2022-00003主题分类:其他发布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2022-01-07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三河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三河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2-01-07

三河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
对象

主动
公开

依申请公开

1

机构信息

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
2.联系方式

3.办公地址
4.办公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2

法定职责

依据“三定”规定确定的本部门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3

领导简历

1.姓名
2.职务
3.工作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4

内设机构

1.机构名称
2.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5

属单位

1.机构名称
2.负责人信息
3.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6

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1.政策

2.信息公开指南

3.信息公开制度

4.法定公开内容

5.信息公开年报

6.依申请公开(平台或途径)

7.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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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双随机一公开

双随机一公开

1.抽查事项清单
2.抽查计划方案
3.抽查检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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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

 

 

8

建议提案

建议提案办理

建议提案办理复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等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9

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开发布的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图书馆

■档案馆

 

 

10

政府规章

履行本部门职能职责涉及的主要行政规章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图书馆

■档案馆

 

 

11

政策解读

对上级或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等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12

政务新媒体

政务微信

1.单位政务微信主账号名称
2.单位政务微信主账号图标
3.单位政务微信主账号二维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务新媒体

 

 

13

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会

1.国家相关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召开的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业的新闻发布会
2.本单位召开的各类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和新闻吹风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14

重点领域信息

权责清单

1.经相关部门核定的权力和责任清单
2.权力运行流程图(有则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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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规划计划

三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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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统计数据

三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年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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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财政资金

财政预决算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财采[2015]14号)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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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重点工作、重大民生工程的推进完成情况

本单位涉及的重点工作、民生工程、民生实事、重大项目、政府工作报告牵头任务等推进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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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责任事项

 

就业促进管理;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职业能力建设管理;劳动关系管理;工伤保险管理;调解仲裁管理;劳动监察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人社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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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能力建设管理相关信息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农民工工作管理;工资福利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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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事项办理(行政处罚)

(共64项)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包含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确认意见的;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者病历的;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罚;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依规定经过民主程序的处罚;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或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对用人单位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强行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收取抵押金、保证金以及扣留劳动者证件或者档案的的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对企业违反《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七条集体协商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对拒绝职工一方签约要求,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提供有关的情况和所需资料,不给予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时间,造成无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处罚;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对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处罚;对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或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安排女职工生育产假享受少于法定天数的处罚;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的处罚;对违反《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处罚;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对人才中介

服务机构违法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

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对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对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处罚;对职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采取虚假手段套取政府补贴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对人才中介机构违反《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处罚;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六)、(七)、(九)、(十)、(十一)项规定的处罚;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的;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拒不履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违反《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处罚;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对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对拒绝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审查;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举报人劳动合同的处罚;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以及应当由人力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职业培训机构滥发职业培训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对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对未取得或者伪造、出租、转借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及年检不合格而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

的处罚;对人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处罚;对人才中介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2号修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河北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21

事项办理(行政给付)

(共12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核准支付;企业养老保

险离退人员待遇给付;工伤保险待

遇先行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

施和费用落实审核;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创业服务(主项)--创业补贴申领(子项);市本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领;岗位补贴;人才购租房补贴发放;鼓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补贴给付;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基本信息办理依据申请材料特殊环节基本流程事项评价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22

事项办理(公共服务)

(共108项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参保单位注销职工参保登记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个人基本信息变更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缴费人员增减申报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工伤事故备案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变更工伤登记工伤认定申请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协议康复机构的确认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确认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异地工伤就医报告旧伤复发申请确认转诊转院申请确认工伤康复申请确认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失业保险金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申领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申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稳岗补贴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企业年金方案备案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备案社会保障卡申领社会保障卡启用(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社会保障卡应用锁定与解锁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社会保障卡注销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创业开业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申领创业补贴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就业见习补贴申领求职创业补贴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备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招聘信息审核备案事业单位拟聘人员备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办理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国家和省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管理发放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监理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翻译专业资格(笔译、口译)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一级注册计量师、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测绘师建造师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注册城乡规划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劳动用工备案集体合同审查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中专以上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确定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申请就业见习基地认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报名;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政府人社信息依申请公开职业资格证书查询

 

 

基本信息、办理依据、申请材料、特殊环节、基本流程、事项评价、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有关部委颁发的各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资格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3号)《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集中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13号)《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49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冀人社规〔2016〕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人社规〔2018〕2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冀人社规[2018]3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冀人社规〔2018〕4号)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23

事项办理(公共服务)

(共14项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提供政审(考察)服务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申报职业技能鉴定遗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申请遗失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证书补发申请

 

基本信息、办理依据、申请材料、特殊环节、基本流程、事项评价、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人社厅发[2017]84号)、《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网络查询验证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27号)、《关于启用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1号)、《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0〕3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3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网络查询验证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206号)《关于做好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相关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8]46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冀人社规〔2016〕8号)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精准推送

 

 

24

事项办理(行政强制

(共2项)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

灭失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相关

的资料予以封存;强制划拨

基本信息办理依据申请材料特殊环节基本流程事项评价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河北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25

事项办理(行政检查

(共11项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

和个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劳务派遣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和专  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的监督检查对机关工勤、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基金和增 人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带薪年 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的监督检查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 试、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

基本信息办理依据申请材料特殊环节基本流程事项评价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26

事项办理(行政确认

(共30项省部级及其以上表彰奖 励获得者高定工资审核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核定连续工龄接 续核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领取社会保 险金资格认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基数核定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核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核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及待遇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核准统筹机关事业试点单位参保职工退  休待遇审核、 发放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认定事业单位(不含公务员)工资管理工伤认定企业离休人员护理费核高级专家和高技能人才离退休年龄延长核准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  得者、记一等功奖励人员增发荣誉津贴核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率审定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企业年金方案备案企业职工退休核查核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保持荣誉称 号职工退休提高待遇核准养老保险待 遇核定发放参保人员一次性抚恤金 及遗属待遇确认参保人员提前退休(退 职)核准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

基本信息办理依据申请材料基本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企业年金办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精准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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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行政奖励

(共5项河北省杰出 专业技术人才、优秀留学 回国人员和科技创新团队评选表彰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评;三河市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事业单位奖励批准备案

基本信息办理依据申请材料特殊环节基本流程事项评价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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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其他权利

(共24项人员调配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签订企业职工档案委托保管协议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审核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及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职工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评审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招聘计划审核审批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聘用人员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项目评审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发放职称类全国统考证劳动用工备集体合同审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企业招用未成年工登记市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对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情况审核备案各县(市) 区和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的核准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审批事业单位(机关工勤)工作人员考核、处分备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 再申诉办理

基本信息办理依据申请材料基本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精准推送

 

 

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应及时列入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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