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5500960/2022-00047 | 主题分类: | 教育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2-01-10 | 文 号: | 三政〔2021〕83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名 称: | 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河市校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河市校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1-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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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三河市校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三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三河市校车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三河市校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校车管理工作的具体条件和工作流程规定如下: 一、申请条件 1.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可配备校车;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校车运营单位、自然人(仅限接送学生车辆服务提供者)均可提供校车服务。为规范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规范化、专业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相应条件(详见附件1)。 2.具备相应条件的车辆(详见附件2)。 3.具备相应条件的驾驶人(详见附件3)。 4.具有相应条件的随车照管人员(详见附件4)。 二、申请许可提供材料及办理流程 1.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提交相关材料,并按办理流程办理(详见附件5)。 2.符合条件的,经审批机关审核后,可以向申请者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在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申领校车标牌前,应按规定完善车辆科技设备并将设备相关数据参数等按要求与三河市校车运行监管平台进行对接,申请如不符合三河市校车运行监管平台运行监管条件或10个工作日内逾期未提交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说明后,行政审批部门撤销其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吊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情形 (一)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之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经告知整改且未整改到位的; (二)车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 (三)驾驶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 (四)随车照管人员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 (五)校车服务提供者、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及车辆因轻微违法行为被督促整改或处罚两次以上的或者因严重违法行为被处罚的; (六)恶意破坏车辆安全设施设备,妨碍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 (七)拒不配合或阻碍监管职能部门开展监管检查的; (八)车辆尾气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政策公布的实时标准的; (九)有其他应当予以吊销的情形的。 四、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等工作; (二)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三)会同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监护人建立完善乘坐校车学生登记、交接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会同校车服务提供者,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引导学生及其监护人拒绝使用无安全保障的交通方式,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的行为; (六)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五、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上报学校审查备案,与学校签订《校车服务协议》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接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二)办理学生乘车交接手续,校车要指派固定的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三)负责学生乘坐校车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校车档案,定期组织含企业法人在内的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护(救援)知识,熟练掌握相应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护(救援)技能,并组织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 (五)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要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具有视频数据信息回传共享功能的车载监控(外置前后左右共4个,内置前后及车门处共3个)装置,加装右转内轮差预警装置(影视音须同时具备),并确保相关数据能够与三河市校车运行监管平台进行对接; (六)对校车运行前的安全状况和从业人员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管理。 六、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生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违反操作规定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车辆开行; (三)清点学生上车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车辆; (四)制止学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打闹等危险行为; (五)应与驾驶人清点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下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六)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护(救援)知识和技能,对车辆运行中的突发事件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 七、驾驶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校车驾驶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二)应协助随车照管人员核实上下车人数,在确认车上乘员全部离车后方可关闭车门离开;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安全驾驶,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护(救援)知识和技能,对车辆运行中的突发事件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 八、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学生上学时上车前和放学时下车后的安全。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九、校车发车前,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指派专人查验校车,校车安全管理人员发现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应予以制止。 (一)无随车照管人员的; (二)驾驶人与校车标牌、接送学生车辆标牌载明的驾驶人不符的,但有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驾驶人酒后或严重身体不适驾驶车辆的; (四)有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的。 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教育、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依法查处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和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十一、我市校车管理领导小组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使用校车的学校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两月开展一次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工作台账、学生乘车安全教育、人员资质、车辆安全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情况及时沟通、信息及时共享机制。 十二、接送学生车辆,按照冀公交〔2015〕108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期使用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十三、自2022年1月1日起,有关职能部门应按职责严厉打击未取得许可提供校车服务的违法行为。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附件:1.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的条件标准 2.车辆技术条件标准 3.校车驾驶人条件标准 4.校车随车照管人员条件标准 5.校车使用许可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 6.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
附件1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的条件标准
一是校车运营单位应承诺要依法取得校车运营资质,公司法人及自然人应为本地户口,有固定收入来源,18-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重大疾病,有校车运营需要的场站且符合相关条件。 二是均要制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对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三是提供校车服务的车辆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车辆尾气排放需达到国家现行尾气排放标准的。 四是要与辖区内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车辆维修机构、加油站进行合作,从而为车辆安全运行提供保障。 五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录用符合规定的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等从业人员。 六是要充分运用科技化对校车运营进行管理,企业应通过科技手段对全车加装符合国家技术条件标准,具有4G视频影像回传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做到全车无死角对校车日常运营状况进行监管。 七是要为乘车学生配备智能卡,向乘车学生家长提供数据推送,从而让乘车学生家长实时掌握学生的乘车情况。 八是建立职业健康、安全风险预警管控制度,定期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体检和资格审查。 九是与所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共同商议制定包括开行时间、线路、停靠站点等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并与学校签订《校车服务协议》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校企各自责任和分工,共同做好学生安全乘车工作。 十是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亡人事故保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每座人伤事故保额不低于8万元人民币。 十一是依托科技化手段,使用具有4G视频回传功能的酒精检测设备,每日对从业人员上岗前进行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必须上传至校车运行监管中心由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确认后方可上岗作业。 十二是校车服务提供者应每半年组织从业人员对其是否吸食毒品进行毛发检测,检测结果应妥善保存备查。 十三是校车服务提供者应为车辆加装右转内轮差预警装置(影视音须同时具备),预防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
附件2
车辆技术条件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50座以下,达到现行国家校车技术标准(《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尾气排放标准、安全设施设备齐全的载客汽车。 本办法所称接送学生车辆,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行,取得接送学生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的学生和幼儿园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50座以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尾气排放标准、安全设施设备齐全的载客汽车(不含营转非性质客车)。退出市场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附件3
校车驾驶人条件标准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拘留以上违法处罚和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赌博、吸毒行为记录; (七)应持有应急、卫健部门出具的关于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护(救援)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证明; (八)应持有健康证。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向发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校车驾驶人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附件4
校车随车照管人员条件标准
(一)18周岁以上60岁以下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影响照管学生的疾病病史; (三)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拘留以上违法处罚和犯罪记录; (四)应持有应急、卫健部门出具的关于安全防范、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合格的证明; (五)应持有健康证。
附件5
校车使用许可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
一、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十日内的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尾气检测合格证明、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人的驾驶证; (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五)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六)校车运营企业还需提交与所服务学校签订的《校车服务协议》和《安全管理责任书》; (七)随车照管人员聘用合同及随车照管人员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流程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转交行政审批部门审核,行政审批部门自接到教育行政部门转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按职责通知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审批部门回复意见。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附件6
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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