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5500960/2022-00178 | 主题分类: | 土地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2-11-03 | 文 号: | 三政〔2022〕71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名 称: | 三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三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11-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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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燕郊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推进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存量资源配置效率,加快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步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措施及配套政策的通知》(冀政字〔2022〕31号)等文件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按照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建设用地空间布局、提高全市土地节约集约综合利用水平的总体目标,确定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范围,所有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地块,须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不符合现有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能耗等要求的产业用地; (二)规划确定改造的城区、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的存量建设用地; (三)低效产业用地(包括但不限于亩均税收不达标和社会贡献偏低); (四)与国土空间规划、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的存量建设用地; (五)不符合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条件,应依法收回的存量建设用地; (六)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低效建设用地。 二、建立项目库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燕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镇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产业政策等,对区域内存量建设用地摸底调查,对产业用地和其他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综合效益评价,建立城镇低效建设用地项目库,明确再开发目标任务、性质用途、规模布局、开发时序等。 三、再开发方式 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坚持政府引导、规划先行、市场取向、因地制宜和规范运作的原则。项目开发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产业、环保、安全、能耗等政策要求。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鼓励原产权人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合理确定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的方向和目标,严格按照再开发要求和程序实施,保证再开发工作规范运作、有序推进。 (一)企业自主再开发 1.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主、联营、入股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经市政府批准,鼓励利用现有存量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产业、新业态。 2.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再开发。鼓励企业通过联合、兼并、收购、改制、重组等形式,有效整合资本、劳动力、技术、土地等要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企业兼并重组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纳入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保障用地需求。 3.支持通过土地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法定转让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办理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二)政府主导再开发 对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没有自行开发能力的土地,或按照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或约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及按照相关规定须纳入政府储备范围内的土地,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照相关规划重新组织利用,并给予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 四、再开发政策及程序 (一)规划用途不变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情况下,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 (二)规划用途改变 1.采取收储后再供应方式。对于法律法规要求的、原出让合同中约定“改变土地用途需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按现行土地供应政策执行。收购补偿(含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员工安置和经营损失等费用)金额按同级别区域商业和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平均单价×地块面积的50%计算;无基准地价的,按同行政区域商业和住宅用地最低基准地价的平均单价×地块面积的50%计算,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收购申请。 (2)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向生态环境、文化、水务等部门就宗地是否存在污染,文物遗存、洪涝隐患等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并对宗地是否存在矿产压覆、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3)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土地收购储备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查。 (4)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土地收储手续。 (5)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规划设计条件拟定公开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依法组织公开出让活动。 2.采取原土地使用权人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方式。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改造开发,除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土地划拔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应当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外,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可依法采用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出让年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土地出让年限。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企业所属员工安置、设备搬迁、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置和经营损失等由企业自行负责。操作流程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土地用途变更申请。 (2)由行政审批部门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征询宗地是否列入低效建设用地项目库。 (3)行政审批部门向生态环境、文化、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就宗地是否存在污染、文物遗存、洪涝隐患、矿产压覆、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进行核实确定。 (4)行政审批部门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征询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要点。 (5)行政审批部门就宗地是否可以进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向领导小组请示。 (6)领导小组批准后,行政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补缴地价款评估,报出让委员会集体决策。 (7)协议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土地出让结果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8)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领导小组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审批部门与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集中连片开发 1.实施集中连片开发,涉及同一出让用途终止日期不一致的,可按出让终止最长一宗土地重新确定出让年限,补交差额年限土地出让金。 2.低效用地地块不具备独立再开发利用条件,且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3亩,需与周边相邻土地统一规划再开发的,或是原则上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3亩的零星建设用地(包括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累计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10%,规划要求与相邻土地一并集中再开发的,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燕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农业园区主管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自规、行政审批、科工、财政、住建、生态环境、税务、水务、文广旅等部门及各镇、街道办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推进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强化服务保障 各园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作,积极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工作规范运作、有序开展。 (三)强化促改措施 建立以发改、自规、科工、生态环境、税务、应急、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运用综合手段促进低效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或有序退出。 (四)强化信息公开 构建有效的沟通协商和信息公开机制,充分尊重原土地权利人意愿,保护原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市之前政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 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6日印 ——————————————————————————— (共印4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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