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5500960/2021-00241 | 主题分类: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1-12-10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关于《三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关于《三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12-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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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日印发的《三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三政办〔2021〕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意图 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六个部分,即:总则、处置权限和要求、处置方式和程序、处置收入、监督检查、附则。 1.总则部分,明确了制定《办法》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处置方式及处置原则。 2.处置权限和要求部分,明确了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分级审批,市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职责,以及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要求。 3.处置方式和程序部分,明确了国有资产具体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五种方式,以及在履行资产处置审批过程中提交的相关资料。 4.处置收入部分,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按照相应规定申报、上交或统一管理。 5.监督检查部分,明确了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及义务。 6.附则部分,明确了本办法适用范围。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三、起草过程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文件,市财政局负责起草了《三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并通过党组(扩大)会议完成审议,根据会议研讨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后呈报市政府。 四、审批情况 经市政府伦绍金市长、扈大勇常务副市长签批同意后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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