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5500960/2024-00054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05-29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三河市农村集体委托代管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三河市农村集体委托代管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5-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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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农村集体委托代管资金管理办法》(三政办规〔2024〕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5月27日由市政府印发,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按照中共廊坊市纪委印发《关于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农办发〔2019〕42号)《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冀农字〔2020〕70号)文件要求,为加强三河市农村集体委托代管资金管理,保护村(股份)经济合作和村民委员会资金安全,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集体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研究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办法》有哪些考虑 (一)规范银行账户管理。每个村(股份)经济合作和村民委员会原则上只能在银行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账户,资金进出必须通过银行基本账户。更换开户银行,须将原基本账户注销后方可重新开户。杜绝违规多头开户,不得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各镇负责监督管理。 (二)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农村(股份)经济合作和村民委员会实行独立核算,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 (三)规范财务收入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集体收入必须纳入账内核算。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杜绝“白条”抵库,做到日清月结,财款相符,账实相符。 (四)规范财务开支审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发生财务事项,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并全部纳入账内核算,注明用途由经手人签字,监事长(村监会主任)审核签字,理事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签字,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杜绝各类平调、挪用村级集体资产资金现象发生。 三、《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十章三十四条,着重在账户管理、账簿管理、资金收入管理、资金支出管理、利息结算、会计资料上报、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具体包括: 一是明确村民委员会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开设“基本账户”,严禁公款私存,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村级委托代管资金管理。 二是各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以村为单位建立会计账簿,负责村街记账业务,做好会计档案资料管理,落实档案管理各项制度。 三是村集体的资金收入,在2日内全额上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存入银行账户,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严禁瞒报收入私设“小金库”和白条抵库;严禁“中心”为村街办理虚收、虚支代管资金手续。 四是村民委员会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支出实行市、镇、村三级审核机制。村民委员会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的现金预算支出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用途,未用完的现金同支出单据一起缴回,严禁以其他支出单据抵顶现金。 五是违反代管资金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办法》适用于三河市395个村村有镇代管资金开户和收入、支出管理。镇级对村级1000元以上支出进行审核,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村级5万元以上支出程序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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