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31082000550168C/2024-00108 | 主题分类: | 监察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4-10-22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三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执法和调解仲裁工作股岗位设置的意见 |
三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执法和调解仲裁工作股岗位设置的意见 | ||||
发布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4-10-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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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行政执法和调解仲裁工作股岗位设置的 意 见
为进一步落实市编委《关于调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事宜的通知》(三编〔2024〕11号),明确股室职能职责,合理设置工作岗位,科学调配工作人员,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人员、岗位调整原则 1.调整后,工作组数量不超过本轮机构改革前相应股室和执法中队数量总和,并逐渐向“三定方案”靠拢,全部人员职级、职称、待遇等均保持不变,如产生新提拔人员,按相关规定办理。 2.“不破不立、先破后立”,根据市委关于机构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市人社局实际工作需要,打破原设立的工作岗位,重新设置并明确工作职责。 3.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强化岗位设置的针对行,坚持因事设岗、重点倾斜、发挥效能、人岗相适。 4.在设置岗位和安排人员时,着眼未来发展,替未来着想,负起历史责任。 二、行政执法和调解仲裁工作股职能职责 按照市委办、政府办《关于印发三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办字〔2019〕26号)、市编办《关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的通知》(三编办〔2020〕37号)、市编委《关于调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事宜的通知》(三编〔2024〕11号),结合市人社局实际和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和调解仲裁工作股职责如下: (一)行政执法工作职责:负责对本单位其他股室和下属事业单位在工作、日常检查和受理的投诉举报中发现移交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统一行使行政处罚职能;负责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信访工作职责:牵头全局信访、维稳工作;负责信访法治化工作;承担各类信访事项接待、登记、受理、交办、转办、协调、督办工作;负责驻群众工作中心信访接待工作。 (三)调解仲裁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法规、制度和发展规划;按管辖权限负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指导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并建立协商调解机制;负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岗位设置、人员配置和工作职责 行政执法和调解仲裁工作股按职能职责和工作领域进行分组。其中,行政执法(劳动监察)设综合组两个,分别负责东、西市区行政执法(劳动监察)统筹及综合性工作,行政执法(劳动监察)按三河市行政区划进行划分,设六个组;信访、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各设一个组;此外,设立督导指导组。具体如下: 1.行政执法(劳动监察)综合一组:负责原劳动监察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市行政执法(劳动监察)统筹工作;负责东市区行政执法(劳动监察)综合性工作;负责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行政执法(劳动监察)综合二组:配合行政执法(劳动监察)综合一组做好西市区行政执法(劳动监察)统筹工作;负责西市区行政执法(劳动监察)综合性工作。 3.行政执法(劳动监察)一组:负责泃阳西街道、鼎盛东街道、泃阳镇、黄土庄镇、段甲岭镇区域内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工作。 4.行政执法(劳动监察)二组:负责杨庄镇、李旗庄镇、皇庄镇、新集镇区域内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工作。 5.行政执法(劳动监察)三组:负责高楼镇、齐心庄镇及燕郊地区102国道以南、迎宾路以东区域内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工作。 6.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四组:负责燕郊地区102国道以北、迎宾路以东区域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工作。 7.行政执法(劳动监察)五组:负责燕郊地区102国道以北、迎宾路以西区域内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工作。 8.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六组:负责燕郊地区120国道以南、迎宾路以西区域内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工作。 不再保留工程建设领域专项行政执法队。工程建设领域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相关工作要求,属于市人社局职责范围的,由行政执法(劳动监察)综合一、二组统筹,行政执法(劳动监察)一至六祖按责任区域具体负责;不属于市人社局职责范围的,由行政执法(劳动监察)综合一组协调相关部门。如市委、市政府对相关工作要求进行调整,原则上按照各组负责区域划分,具体安排由局党组研究决定。 9.成立御东君越项目专班,解决御东君越项目农民工工资问题,工资问题全部解决后,专班解散。 10.调解仲裁工作组:承接调解仲裁工作职责,对外仍挂三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牌子。 11.信访工作组:承接信访工作职责,对外仍挂信访室牌子。 12.督导指导组:对局党组安排的重点工作进行跟踪督办、对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信访领域重点工作进行指导,并提出工作意见。 四、职责划分与工作衔接 (1)行政执法和调解仲裁工作股内部各组职责划分与工作衔接。 ①行政执法(劳动监察)综合一组、二组和行政执法(劳动监察)一至六祖。由综合一组梳理网民留言、舆情督办卡等各类工作文书样式分发至综合二组和行政执法(劳动监察)一至六祖,行政执法(劳动监察)一至六祖对相应工作处置完成后,按标准格式形成书面材料报相应综合组,由相应综合组负责人初审把关后报局领导审批。 ②行政执法(劳动监察)一至六祖和调解仲裁工作组。行政执法(劳动监察)一至六组在处置欠薪问题反映工作中,对于存在较小争议的,应及时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存在争议较大或确属无法协商、调解的,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当事人,并与调解仲裁工作组负责人主动沟通,避免工作被动。对疑难、复杂或3人以上的欠薪案件,通过行政执法途径解决难度极大,确需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的,行政执法(劳动监察)一至六祖负责人应与调解仲裁工作组负责人进行会商。 ③行政执法(劳动监察)一至六组和信访工作组。由信访工作组梳理各类信访工作文书样式分发至行政执法(劳动监察)综合组和一至六组,行政执法(劳动监察)综合组和一至六组对信访案件处置完成后,按标准格式形成书面材料报信访工作组,由信访工作组负责人初审把关后报局领导审批。 (2)行政执法和调解仲裁工作股与局各内设机构、下属事业单位职责划分与工作衔接。 ①与政策法规股职责分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面,参照省人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公开”工作。由行政执法(劳动监察)组将执法文书等内容报政策法规股,由政策法规股汇总上传。“行政处罚”工作方面,由行政执法(劳动监察)组负责调查取证、做出初步处理意见等工作,由政策法规股负责法制审核、听证组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②与社会保险稽核中心职责分工。企业未进行参保登记或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投诉,由行政执法(劳动监察)组依法处理。企业未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相关投诉,由社会保险稽核中心核实相关情况并做出稽核通知,拒不整改或调处无效的,移交行政执法(劳动监察)组依法进行处理。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疑点数据工作,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联合治理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23﹞265号)进行处理。 ③与局其他内设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信访工作方面,进一步夯实“局党组统一领导,信访工作组牵头,各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由信访工作组梳理各类信访工作文书样式分发至局各股室和下属事业单位,相关股室对信访案件处置完成后,按标准格式形成书面材料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报信访工作组,由信访工作组牵头送达或报送情况。同时,坚持落实周调度和“两个台账”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工作方面,由局各股室和下属事业单位履行监管、检查和矛盾调解、化解工作,对确需进行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股室将违法主体违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线索、证据、佐证和裁量依据等移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执法(劳动监察)组,由行政执法(劳动监察)组按程序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职能。 五、健全完善制度机制 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省、廊坊市级人社部门各项工作要求和市人社局各项工作安排和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一)建立AB角制度。在各组负责人之间实行AB角工作制度,即领导A或B角因外出学习、公务活动、休假、其他临时性工作安排或个人情况不能正常履职的,则由对应的B或A角临时代为处理其负责的日常工作。具体安排如下:行政执法(劳动监察)综合一组负责人和行政执法(劳动监察)综合二组负责人互为AB角,行政执法(劳动监察)一组负责人和行政执法(劳动监察)二组负责人互为AB角、行政执法(劳动监察)三组负责人和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四组负责人互为AB角、行政执法(劳动监察)五组负责人和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六组负责人互为AB角、调解仲裁组和信访工作组负责人互为AB角。督导指导组内部设AB角,不与其他组互为AB角。 (二)建立定期轮换轮岗制度。原则上,今后不再增加工作组数量,如因职能职责调整等情况确需增加的,由局党组研究决定。行政执法(劳动监察)组管辖区域原则每两年轮换一次。同时,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与调解仲裁员相互兼任制度,推动调解仲裁和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工作协同一致、互促互进。 (三)建立接待管辖衔接机制。①强化改进投诉接线工作。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工作建立统一投诉接线接待制度,东、西市区各设一部投诉接线电话,接线人员由综合一、二组分别安排。接线工作人员要注重引导投诉人到场投诉,并填写投诉文书。确无法到场投诉的,由接线人员填写《电话投诉接线记录卡》,经相应综合组负责人确认后,转相应行政执法(劳动监察)组办理,消除投诉电话变身“查号台”的现象,从根本上杜绝通过电话接线互相推诿的情况。②落实首接责任机制,全体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工作流程和要求。对于提出投诉或仲裁申请的群众,要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全部要求和所需材料,精准引导当事人按照行政执法(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程序维权。③明确案件管辖分工,对于受理事项或者管辖范围交叉重合的案件,本着妥善快速化解矛盾原则,按照各自职能优势分工协作。涉及受理或管辖异议时,由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组负责人沟通协商确定,存在较大争议的,报局分管领导研判确定。 (四)建立证据互认和联合协作机制。①实行证据和事实互认。落实法律生效处理结果相互认可制度。行政执法(劳动监察)或者劳动仲裁部门依法取得的证据,另一部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执法(劳动监察)或者劳动仲裁部门依法查证的事实,另一部门可以直接予以认可(除当事人已经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对裁决结果不服提起诉讼并有相反证据的除外)。②建立协调互动机制。建立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互动机制,强化协调处置,实现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和调解仲裁工作效果最大化。通过工作组负责人提议,不定期相互通报重要案件信息和风险隐患情况,共同研究疑难复杂典型案例,分析研判人社领域热点、焦点、难点问题。 六、工作要求 工作岗位和人员安排调整后,全体工作人员要迅速落实到位并做好工作交接。今后工作中,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工作组内部和工作组之间坚决不允许搞各自为阵,不能跳“独角舞”,不唱“单人戏”,要打好团结“组合拳”、演好团结“大合唱”,切实提高整体工作质效。坚决杜绝与局其他股室间、各工作组相互之间“谋事不足、谋人有余”的现象,做到分工不分家、补台不拆台,密切配合、共同支持,同心协力干工作,步调一致向前进。
三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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