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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55023X/2024-00048主题分类:政务信息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4-07-09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三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农(兽药)罚决〔2024〕7号
三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农(兽药)罚决〔2024〕7号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4-07-09

 三河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农(兽药)罚决〔2024〕7号

当事人:三河市**动物诊所,经营者: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82MABU**YF**,住所: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史**身份证号码:13108219**06**00**,联系电话:1378480****。

本机关于2024年5月7日对你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2024年5月7日,三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三河市**动物诊所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手术室时发现人用药品12种。经现场询问王**(史**妻子),承认其使用人用药用于治疗动物。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检查过程中王**全程在场。2024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史**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调取了三河市**动物诊所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史**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你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认为你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规定。

有关事实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如下: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图1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财物清单1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照片编号001、002),证明当事人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现场检查情况及人用药品信息情况;

2、现场检查录像1份,证明当事人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地点、事实;

3、三河市**动物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河市**动物诊所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和史**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和经营者史**身份信息;

4、史**《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等情况;

5、人用药品照片3份(照片编号003、004、005),证明当事人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产品信息、数量。

2024年5月30日,我局向你送达了《三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农(兽药)罚告〔2024〕7号),告知你可在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依法当场提出申述、申辩的除外),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你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请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案经我局依法立案调查、法制审核、事先告知、集体讨论等程序,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请求,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机关现依据应依据《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兽药部分)》(2023年8月)“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初次违法,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基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涉案人用药品12种,均用于非食用性动物,未造成危害后果。但涉案人用药品种类达12种,且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工作,改正违法行为,态度良好,应认定当事人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壹仟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河市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三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690027

 

三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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