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674162938/2024-00008主题分类:政务信息发布机构:高楼镇
发文日期:2024-07-01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三河市高楼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三高罚决〔2024〕002号
三河市高楼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三高罚决〔2024〕002号
发布机构:高楼镇 发布日期:2024-07-01

三河市高楼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高罚决〔2024〕002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三河市****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负责人:高*亮;地址:三河市高楼镇*****号。

接上级线索移交,本机关于2024526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图书业务。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照片编号:20240020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220本。

2.没收违法所得柒拾伍元整。

3.罚款叁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廊坊燕郊支行(地址:三河市迎宾路877号),户名:三河市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0410 0014 2930 009204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6090039号       

                                                           三河市高楼镇人民政府

202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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