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00055023X/2024-00038主题分类:政务信息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4-05-11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三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农(肥料)罚决〔2024〕05号
三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农(肥料)罚决〔2024〕05号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4-05-11

 三河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农(肥料)罚决〔2024〕05号

当事人:三河市****农资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82MA********

住  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皇庄镇****

经营者:高**

身份证件号码1426011982********

本机关于 2024 年4月6日对你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2024年4月6日,三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三河市****农资服务部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郝博、李富磊在店里中央部位发现一个白色塑料箱,箱子内装有名为“灌龙”高钾、高钙型腐殖酸液肥产品10袋,净含量5Kg/袋,制造商是山东菏泽浩歌农用化学有限公司,农业部登记证号是农肥准字1211号,执法人员使用执法通-农业软件检查该肥料的登记证号,显示产品通用名是微量元素水溶性肥料,企业名称是山东菏泽华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商业名是大红鹰植物源营养素。执法人员要求销售人员张**提供“灌龙”产品的肥料登记证,张**不能提供。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当事人张**全程在场。执法人员认为三河市**农资服务部涉嫌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涉嫌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证明。2024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销售人员张**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张**承认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违法事实。

你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涉案肥料产品10袋,货值金额110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你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

有关事实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如下: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图》各1份,证明三河市**农资服务部涉嫌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三河市**农资服务部涉嫌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具体情况和购进数量等;

3、检查现场照片(编号01-04),证明三河市**农资服务部经营的“灌龙”产品外包装的相关信息;

4、检查现场照片(编号05),证明执法人员使用执法通-农业软件查询的肥料的登记证号内容;

5、进货单据1份,证明三河市**农资服务部涉嫌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数量和金额;

6、三河市**农资服务部经营者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高**的相关身份信息;

7、三河市**农资服务部销售人员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的相关身份信息; 

8、委托书一份,证明三河市**农资服务部涉嫌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由张**代替高**接受相关调查。

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送达了《三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农(肥料)罚告〔2024〕05号),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三日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

本案经我局依法立案调查、法制审核、事先告知、集体讨论等程序,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和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肥料部分)》(2023年8月)“裁量幅度:轻微,适用条件:肥料产品货值不足5000元,裁量基准: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8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100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河市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三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690027

三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8日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