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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55023X/2024-00037主题分类:其他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4-04-05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三河市农村集体委托代管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河市农村集体委托代管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4-04-0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村集体委托代管资金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金安全,维护集体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河北省村级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及《中共廊坊市纪委印发〈关于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管资金是指村集体所有、委托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管的集体资金,代管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归属村集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不得用代管资金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抵押、担保;不得截留、挪用代管资金所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各镇“中心”接受村委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委托,负责对辖区内村集体资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对各镇“中心”代管资金的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四条 各镇所辖村街村委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关于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开户的通知》(三农领办〔2020〕21号)所确定的银行开户,用于专户管理代管资金。

  第五条 各村街基本账户以“××村民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称为开户单位名称,村街所有代管资金全部存入村民委员会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基本账户”,严禁在该账户外另行开设账户,严禁公款私存。

  第六条 各村街在银行开户预留三个印签,包括“中心”公章、村街村民委员会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和“中心”主任私人印章

  第七条  各镇“中心”要设立总出纳,实行支票与印章分管制度,“中心”主任保管印章、总出纳保管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

  第八条
  各镇“中心”要将开户所在银行名称、开户单位名称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九条  严禁村街擅自将资金存入村街在开户银行的账户,所有收款交到镇“中心”统一办理存款业务。

  第十条 严禁各镇“中心”出借村街在开户银行的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取款。

第三章 账簿管理

  第十一条  各镇“中心”要按规定建立会计账簿,同时设置总出纳或银行会计,负责登记分村银行存款日记账;村街报账员负责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村街财产明细分类账。

  第十二条 各镇“中心”要按规定进行账簿登记及核对账目。总分类及明细分类账于月末最后一天或下月初第一天进行登记、结账,两套日记账要按时间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做到日清月结。每月结账后,总出纳、银行会计、代理会计和村街报账员要互相核对账目,主要核对“代管资金、银行存款”等科目余额,确实做到账账、账证、账表、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各镇“中心”总出纳每月底与开户的银行核对各村街当月发生业务,并索取加盖银行公章的当月对账单,对账单与其他会计凭证一并存档保存。

  第十四条  各镇“中心”要加强会计资料档案管理,会计账簿及交款单、取款单、现金缴款单、进账单、现金支票及转账支票存根、银行存款对账单等所有会计凭证,严格按档案保管制度保管。结算存款利息的单据记入所属村街财务账簿内,按村街财务档案管理制度保管。

第四章 资金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村集体资金收入主要包括:

(一) 原有积累

(二) 发包收入

(三) 直接经营收入

(四) 资产、设施租赁收入

(五) 对内、对外投资的利润收入

(六) 国家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收入;

(七) 变卖集体财产收入;

(八) 国家有关单位拨入的资金;

(九) 借入资金;

(十) 外来投资;

(十一) 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村集体发生资金收入时,开具从镇“中心”领取的“三河市集体经济组织非经营性专用收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据收款或白条收款。

  第十七条  凡属于村街集体的一切资金收入,在2日内全额上交“中心”存入银行账户,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严禁瞒报收入私设“小金库”和白条抵库;严禁“中心”为村街办理虚收、虚支代管资金手续。

  第十八条  各镇“中心”实行零现金管理,各村街所交的现金要当天全额存入开户银行。

第五章 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村集体开支实行民主管理。村民委员会1000元以下小额开支,由主要负责人及经手人签字;村民委员会1000元以上1000元5000元以下的支出,由两委班子研究、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通过;村民委员会5000元以上5000元支出,由两委班子研究、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1000元以下小额开支,由主要负责人及经手人签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1000元以上1000元5000元以下的支出,由党支部、理事会(董事会)研究、监事会审核通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5000元以上5000元支出,由村党支部、理事会(董事会)研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一次性开支在1000元以上1000元5万元以下的,要提交村级财务开支的取款申请书,注明需要支出事项、金额、村财务监督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意见、村街和村街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报镇中心主任、包村、包片领导、主管领导、镇长审核签字后,由“中心”到开户行办理支款手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一次性开支在1000元以上1000元5万元以下的,要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取款申请书,注明需要支出事项、金额、监事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意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报镇中心主任、包村、包片领导、主管领导、镇长审核签字后,由“中心”到开户行办理支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一次性开支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须提交村级财务开支的取款申请书,经镇主管领导、镇长签批,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各镇“中心”及开户行方可办理支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的现金预算支出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用途,未用完的现金同支出单据一起缴回,严禁以其他支出单据抵顶现金。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申请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负责,严格履行民主程序,禁止弄虚作假;镇级对村街申请资金严格把关,防止村街套取资金挪作他用或贪污、私分等;市级负责程序审核。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到镇“中心”支款,由驻村报账员履行相关手续办理,其他人员不得办理支款手续。

第六章 利息结算

  第二十五条  开户行为各村民委员会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结算存款利息后,各镇“中心”要及时为村街办理记账业务。

  第二十六条  各村民委员会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暂时不需用的代管资金,可根据村街意愿在开户行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定期存款须以“××村委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户名,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存到其他金融机构。定期存单由各镇“中心”保管。

第七章 会计资料上报

  第二十七条 各镇“中心”每月5日前如实将分村代管资金银行存款余额表(月末最后一天)、开户行提供的银行存款对账单(月初至月末)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代管资金的管理实行动态监管,定期审核、汇总各镇“中心”上报资料,并与开户行提供的资料核对,随时对各镇代管资金进行专项审查。

  第二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各镇“中心”代管资金的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挪用代管资金、截留存款利息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将代管资金及利息挪作他用的;

    (二)擅自用代管资金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抵押、担保的;

    (三)白条抵库存现金的;

    (四)虚报、瞒报代管资金会计资料的;

    (五)其它违反代管资金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 各镇“中心”延迟上报代管资金管理资料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 各镇落实《三河市农村集体委托代管资金管理办法》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河市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资金管理办法》(三政办2017129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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