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780822995/2024-00030主题分类:政务信息发布机构:新集镇
发文日期:2024-06-24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三河市新集镇人民政府廊三新罚决【2024】39号
三河市新集镇人民政府廊三新罚决【2024】39号
发布机构:新集镇 发布日期:2024-06-24

 新集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三新罚决 2024 39

当事人:张凤秀       联系电话:1583165****      住址:河北省三河市新集镇东达屯村667号

我镇于2024年6月1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发生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位于三河市新集镇东达屯村西南角承包地处发生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三河市新集镇人民政府调查询问笔录、三河市新集镇人民政府现场(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我镇于2024年6月24日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与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权力下放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十八条第四款:违法第三项规定,影响较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视为情节较重,对单位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因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3车约70方,视为情节较重

我镇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仟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镇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廊坊三河支行

户名:三河市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913000010007850030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镇将依法申请三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6090048

新集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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