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55023X/2024-00072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30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三河市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十条措施 |
三河市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十条措施 | ||||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4-09-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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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全力打造三河农业品牌,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就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十条措施 (一)土地租赁费优惠。对于纳入农业科技园区的企业土地租赁费用,原入区企业执行原政策,新入区企业根据合同约定首先缴纳土地租金(每亩每年1500元),市财政给予连续3年的土地租赁费奖补。第一年每亩补助1000元,第二年每亩补助900元,第三年每亩补助750元。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科技园区已流转土地以外种植陆地蔬菜、食用菌、花卉、果树等经济作物,土地租赁面积不低于300亩、产值达到1.5万元/亩以上的,市财政给予连续3年的土地租赁费奖补(每亩每年补助300元)。(责任单位:市自规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镇,农业科技园区) (二)提升农业产业质量安全。首次被认证为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给予每个申报单元一次性10万元奖励;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场的种养殖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首次被认定为省级标准化示范场的种养殖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镇,农业科技园区) (三)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新上市或挂牌上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镇,农业科技园区) (四)加大农业投资。对新建一产项目的实施主体进行奖补。当年一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1%进行奖励,单体项目奖补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年度奖补不超过50万元,其余奖补资金申报列入下一年度预算。一产固定资产滚动投资,按当年一产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措施的奖补比例50%执行。(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镇,农业科技园区) (五)加强农业产业金融扶持。对使用涉农专项贷款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利息进行奖补,按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镇,农业科技园区) (六)强化成果转化。对企业引进新技术、新品种,经省农业农村部门确认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主体的,在获批奖励、补助和支持的资金外,本级财政再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自规局、市科工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镇) (七)稳定销售。与我市农产品企业有稳定购销关系的企业(含外地企业),销售额达到5000万-1亿元(含)的,给予销售额0.5%的奖励;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超出1亿元部分按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镇,农业科技园区) (八)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落实高层次人才科研经费奖励政策。经评审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国家级农业专家工作站,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被评审认定为省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省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镇,农业科技园区) (九)推进农业产业集聚发展。一是特色产业集群。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产业集群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首次被认定为省级产业集群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二是现代农业园区。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现代农业园区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首次被认定为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三是产业强镇。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强镇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首次被认定为省级产业强镇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四是产业化联合体。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镇,农业科技园区) 二、附则 1.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解决产业化工作推进中的相关事宜。 2.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流、挤占和挪用,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3.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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