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80822995/2024-00029 | 主题分类: | 政务信息 | 发布机构: | 新集镇 |
发文日期: | 2024-06-18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三河市新集镇人民政府廊三新罚决【2024】38号 |
三河市新集镇人民政府廊三新罚决【2024】38号 | ||||
发布机构:新集镇 发布日期:2024-06-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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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集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三新罚决〔 2024 〕38号 当事人:李某某 联系电话:15076632635 住址:河北省三河市新集镇李庄村181号 我镇于2024年6月1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发生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位于三河市新集镇李庄村南口粮地发生露天焚烧秸秆。被焚烧物主要为秸秆,着火现场已经扑灭,现场发现你为点火人。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三河市新集镇人民政府调查询问笔录、三河市新集镇人民政府现场(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我镇于2024年6月17日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伍佰元以上贰仟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目: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因焚烧面积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 我镇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仟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镇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廊坊三河支行 户名:三河市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913000010007850030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镇将依法申请三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6090048
新集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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