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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55023X/2024-00041主题分类:政务信息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4-06-12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三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农(兽药)罚决〔2024〕6号
三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农(兽药)罚决〔2024〕6号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4-06-12

 三河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农(兽药)罚决〔2024〕6号

当事人:三河市**百货用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82MAD5W0****,住所: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大街北侧、燕高路东侧*****2*-3-8**,经营者:易**,易**身份证号码:41152419**0608****,联系电话:1761014****。

根据2024年4月11日我局收到的《廊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服务平台通知》,本机关于2024年4月15日对你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你经营的三河市**百货用品店于2023年12月4日在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大街北侧、燕高路东侧*****2*-3-8**注册成立,至案发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2024年4月,易**通过美团进行网络销售,至案发销售数量和价格如下:麻杏石甘口服液1支卖9.9元,规格:10ml/支,一共销售3支。猫瘟病毒检测卡每套9.9元,规格:1支/套,一共销售16套。皮特芬喷剂48.9元/瓶,规格:100ml/瓶,一共销售1瓶。经与易**核算确认:三种兽药产品的销售收入是9.9*3+9.9*16+48.9*1=237元,货值金额是237元。

你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涉案兽药产品的货值金额是237元,违法所得237元。本机关认为你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的规定。

有关事实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如下:

1、《廊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服务平台通知》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图1份、现场检查照片5份(照片编号001-005),证明当事人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现场检查情况;

3、三河市**百货用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易**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和经营者易**身份信息;

4、易**《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情况;

5、兽药产品销售截图4份(照片编号006-009),证明当事人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产品标签信息;

6、兽药产品照片5份(照片编号010-014),证明当事人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产品信息;

7、兽药产品进货收据1份(照片编号015),证明当事人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进货数量及进货价格。

8、三河市**百货用品店与北京**驾到商贸有限公司合作协议,证明当事人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所经营的兽药来源。

2024年5月28日,我局向你送达了《三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农(兽药)罚告〔2024〕6号),告知你可在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依法当场提出申述、申辩的除外),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你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请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案经我局依法立案调查、法制审核、事先告知、集体讨论等程序,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请求,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机关现依据《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和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兽药部分)》(2023年8月)“裁量幅度:严重。适用条件: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裁量基准: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20万元罚款。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二百三十七元,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一千一百八十五元,罚没款合计一千四百二十二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河市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三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690027

 

三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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