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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河市水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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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抽查类别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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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随机检查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随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 | 取水活动是否与取水许可批复内容一致 | 市场监管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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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后续监管 | 对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后续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七条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修建项目方案是否与批复一致;对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是否有影响 | 市场监管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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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的后续监管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的后续监管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 现场检查 | 是否越权审批、超类别审批;是否符合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是否按照批复实施;是否未经批准设置临时建(构)筑物;是否非法倾倒弃渣、垃圾;是否落实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是否按规定编制防汛预案;是否存在其他未批先动或可能影响防洪安全问题;现场监管是否落实。 | 市场监管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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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 | 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 | 现场检查 | 是否越权审批、超类别审批;是否符合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是否按照批复实施;是否未经批准设置临时建(构)筑物;是否非法倾倒弃渣、垃圾;是否落实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是否按规定编制防汛预案;是否存在其他未批先建或可能影响防洪安全问题;现场监管是否落实。 | 市场监管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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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 对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八条;《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现场检查 | 采砂现场是否落实砂石采运管理单等现场监管制度;有无不按批准的采砂作业方式和范围采砂行为;采砂单位是否按照河道治理与采砂管控年度实施方案要求治理河道,是否在汛前将采砂机械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堆砂场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河道采砂弃碴乱堆放情况。 | 市场监管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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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围垦河道审批的后续监管 | 对围垦河道审批的后续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 现场检查 | 围垦河道方案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 | 市场监管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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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省级水利风景区设立的后续监管 | 对省级水利风景区设立的后续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北省推动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 现场检查 | 对省级水利风景区的基本条件、水城及其岸线保护、管理与服务进行复核。 | 市场监管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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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审批的后续监管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审批的后续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 | 市场监管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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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对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对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 | 现场检查 | 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责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行情况 | 市场监管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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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现场检查 | 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看是否按照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 | 市场监管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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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监督检查 | 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指及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国家防汛抗旱督察办法(试行)》第五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防汛抗旱预案修编情况;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工作情况;防汛抢险和抗旱服务队伍及物资储备情况;防汛抗旱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城市防洪排涝准备工作情况;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 其他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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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后续监督检查 | 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后续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 现场检查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是否按要求编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工程的施工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是否有其他违反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的行为。 | 其他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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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对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及统计管理的监督检查 | 水利统计管理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水利统计数据质量真实、准确、完整情况;配合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查处重大水利统计违法行为。 | 其他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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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堤坝兼做公路检查 | 堤坝兼做公路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检查坝顶兼做公路行政审批手续、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安全警示标志等;检查坝顶兼做公路水利工程的安全监测和巡视检查。 | 其他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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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利用堤坝、戗台兼做公路检查 | 利用堤坝、戗台兼做公路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检查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行政审批手续、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安全警示标志等;检查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水利工程的巡视检查。 | 其他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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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安全生产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明确检查目的,制定检查方案,成立监督检查组,采取工作座谈、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反馈检查意见,发现安全隐患的督促被检查单位隐患整改。 | 其他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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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对穿跨邻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 对穿跨邻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穿跨邻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办法》第五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并及时公开穿跨邻接项目管理规定、技术要求和办事指南情况;对穿跨邻接项目前期工作有关报告及文件提出意见情况;与穿跨邻接项目建管单位签订建设和运行阶段的相关协议情况;对穿跨邻接项目监测、检查等管理工作情况;参加穿跨邻接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实施穿跨邻接项目情况。 | 其他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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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对危害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运行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 | 对危害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运行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条例》第五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存在危害配套工程运行安全行为;配套工程运行机构落实配套工程运行和维护等工作情况。 | 其他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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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对节约用水工作监督检查 | 节约用水工作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发布,2002年8月29日修订,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节约用水条例》(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存在超计划用水情况;是否分水源、分用途,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 其他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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