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烟草专卖局 | 发文日期: | 2026/5/9 | ||||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效 | 名 称: | 三河市烟草专卖局5.6-5.9行政许可公示 | |||||
| 三河市烟草专卖局5.6-5.9行政许可公示 | |||||||||||||||||||||||||||||||||||||||||||||||||||||||||||||||||||||||||||||||||
| 发布机构:市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2026/5/9 | |||||||||||||||||||||||||||||||||||||||||||||||||||||||||||||||||||||||||||||||||
|
|
|||||||||||||||||||||||||||||||||||||||||||||||||||||||||||||||||||||||||||||||||
当事人名称:杨*玲 性别:女 年龄:38岁 烟草专卖许可证号码:13108210****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23082219870115**** 联系电话 :1770113**** 住址:黑龙江省桦南县**** 经营地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镇****“三河市**商行” 违法事实: 2025年08月04日,我局专卖人员接到举报称“在新盖方舟广场的门口一家烟酒店,买了卡比龙2条,抽着像假烟”,2025年08月07日,我局专卖人员联系举报人,定于当天下午一同前往举报现场。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张建(03100252010)、杨昊天(03100252013)在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镇****“三河市**商行”内对负责人杨*玲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在负责人杨*玲的带领下检查了其经营场所,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规Cigaronne(黑细支)、Cigaronne(白细支)在内的2个品种的2条整卷烟,现场未发现涉案卷烟有关的账册或提货单。执法人员对负责人杨*玲现场进行询问,负责人杨*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无法提供该批卷烟是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有效证明。 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抽样送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查获的卷烟中Cigaronne(黑细支)、Cigaronne(白细支)为无标志外国卷烟。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三河市烟草专卖局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文件规定核定卷烟价值326.66元。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涉案物品核价表以及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拍摄的照片、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的上述事实违反了国务院函【2000】13号《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的批复》第二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函【2000】13号《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的批复》第二条之规定,参照国烟办综【2014】646号文件《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罚没走私卷烟处理的通知》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无标志外国卷烟予以没收。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烟草专卖局或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河市烟草专卖局 (印章)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
|
||||||||||||||||||||||||||||||||||||||||||||||||||||||||||||||||||||||||||||||||
|
|||||||||||||||||||||||||||||||||||||||||||||||||||||||||||||||||||||||||||||||||
冀公网安备
13108202000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