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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务信息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6/3/20
文  号: 三政办规〔2026〕1号 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 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河市轨道交通运营成本规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河市轨道交通运营成本规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6/3/20

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河市轨道交通运营成本规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河市轨道交通运营成本规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319

(此件公开发布)

三河市轨道交通运营成本规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企业”)运营成本的预算与核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激励轨道交通企业加强运营管理,节约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规制”指通过合理界定轨道交通行业运营成本范围以及科学建立运营成本标准,测算轨道交通企业的规制成本,同时通过合理界定轨道交通行业运营收入范围,审核明确轨道交通企业运营收入,为合理测算和安排财政补贴提供依据。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成本规制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成本规制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轨道交通企业提供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成本规制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轨道交通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方法与标准合理核定。影响成本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激励性原则。成本规制应与绩效考核相结合,鼓励轨道交通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五)渐进实施原则。成本规制应当随着轨道交通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升而不断完善,逐步实现全面和精细化管理。

第四条  实施范围与受益对象

(一)成本规制的范围为所有建成并载客运营的轨道交通线路,线路计算补贴的时点为正式进入初期运营之日。

(二)该补贴的实际受益对象为乘坐三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具的乘客。三河市财政局根据实际客运周转量,对通过成本规制核定的运营成本与乘客支付票款和资源开发收益之间的差额予以补贴以平抑票价,补贴款直接拨付至轨道交通企业。

第五条  财政补贴资金来源

财政补贴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一)列入财政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资金;(二)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向国家、省级、市级争取的支持资金及其他能够用于轨道交通项目运营的资金;(三)其他专项资金。为确保可持续性,财政补贴由三河市承担。

 

第二章  成本规制和经营收入

 

第六条  成本规制

三河市轨道交通企业的成本规制范围包括日常运营成本、折旧及摊销、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税金及附加、专项支出等。

(一)日常运营成本

日常运营成本包括人工工资及工资性支出、能耗成本、维修成本、外包服务费、保险费、安全生产费、营运业务费等。

1.人工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人工成本是轨道交通企业开展轨道交通服务所产生的企业职工人工支出,主要包括工资总额以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补充养老保险等工资性支出。

2.能耗成本

能耗支出是轨道交通企业为保障轨道交通服务所产生的各类能耗支出,主要包括水费、电费、气费等支出,其中电费支出包括基本电费、牵引能耗和动力照明能耗等。

3.维修成本

维修维护支出是轨道交通企业为保证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对

轨道交通建构筑物、设备设施开展维修维护所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自检修、委托维修以及大中修、技术改造等支出。

4.保洁护卫支出

保洁护卫支出是轨道交通企业为保障轨道交通服务所产生的垃圾清洁清运、物管保洁、安保安检、应急保障等保洁护卫方面的外包服务费用。

(二)折旧和摊销成本

折旧与摊销是轨道交通企业用于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摊销,轨道交通企业应根据会计准则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办法。

(三)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项目建设期项目借款及运营期资金周转借款所发生的必要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净损失等。

(四)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除上述成本费用外,职能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含差旅费、办公费、咨询费、研发费用等。

(五)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是轨道交通企业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所产生的各类税费。

(六)专项支出

列车、设备技术更新改造、大修维护,报市交通局、市财政局专项立项审批,专项审计后核定。专项支出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部分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按照折旧和摊销成本中的折旧方法及年限要求计提折旧。

(七)建设期、运营期项目借款

包含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应偿还的银行借款本金。

(八)其他成本费用

其他成本费用是轨道交通企业在运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成本费用以外的其他必要且合理的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费、保险费、租赁费、咨询费、交易清算费、监测检测费、票卡费、差旅交通费、办公通讯费、会议费、车辆使用费、宣传费、劳保费、党团建设费等。

(九)下列费用不计入成本规制

1.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2.与轨道交通运营有关,但是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3.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4.各类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5.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6.基于轨道交通线路基础开发的其他各类商业运营项目成本。

7.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七条  经营收入

三河市轨道交通企业的经营收入主要包括票款收入、TOD综合开发收益及其他企业经营性收益等(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收益、商业或物业收益)

 

第三章  财政补贴核定

 

第八条  财政补贴测算办法

运营成本票价=年运营成本/年实际客运周转量=XX元/人公里

乘客实际支付票价=年客票收入/年实际客运周转量=XX元/人公里

票价差额=运营成本票价—乘客实际支付票价=XX元/人公里

票价补贴总额=票价差额*年实际客运周转量

实际补贴金额=票价补贴总额—TOD综合开发收益—其他企业经营性收益

第九条  轨道交通运营票价政策,可根据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等因素,通过价格听证会的方式,进行适时调整。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组织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和总体绩效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对政府下达任务完成情况、服务质量等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补贴挂钩。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等。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企业实际运营成本超出运营规制成本部分不予额外补贴,由其自行承担。若因地铁优化改造,运营管理水平提高等情况节约的成本,按照差额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轨道交通企业奖励,轨道交通企业可将奖励金用于弥补后续年度超额亏损或者其他合法合规用途。

 

第五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企业在规制年度前一年度9月底前,预测规制年度运营成本、运营里程、客流情况、票务收入、补贴额度等,提交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将轨道交通成本规制补贴预算列入本级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报经同级人大审查批准后,于规制年度每季度首月15日前,按照补贴预算资金总额的25%,向轨道交通企业预拨。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在规制年度次年5月前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贴清算,并按照要求及时提交企业当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报表、运营生产报表以及其他和成本规制有关的必要资料。市财政局于规制年度次年3月底前按照规定对规制年度轨道交通企业运营成本、资源性收益和客票收入等进行核定,并于5月底前形成补贴清算结果。按照补贴清算结果,采取多退少补原则,即财政多拨部分应在规制年度次年预拨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编入下一年度补贴预算中。

 

第六章  职责划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是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成本规制的主管部门,负责补贴资金支出责任,负责建立稳定的财政补贴资金保障机制,确定补贴资金的来源、总额及构成;建立合理的补贴资金发放机制。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补贴清算工作,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市交通局是轨道交通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综合绩效考核体系,按照规定及时开展轨道交通企业综合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与财政补贴金额挂钩。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配合市交通局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并做好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营成本、业务指标等基础数据库,提供真实、详尽、有效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满足结算和考评等工作需要。因轨道交通企业不能提供真实、完整的数据资料的,不予补贴;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法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不得因本办法发生涉及政府隐性债务事件,严禁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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