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主体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计费单位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监督举报电话 |
| 1 | 三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三河市行政审批局 | 除燕郊高新区规划区以外区域 | 除燕郊高新区规划区以外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 | 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三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三政办【2022】13号 | 《三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配套费征收标准为:市城区规划区住宅和非住宅建设项目每平米均为70元,建制镇镇区规划区住宅和非住宅建设项目每平方米均为30元。 | 每平米 | 由三河市行政审批局出具《三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核准表》缴费人通过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缴费 |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可申请减免配套费: (一)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 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二)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 | 3155019 |
| 2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三河市行政审批局 | 三河市东市区 | 申请挖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道路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冀建城[1994]6号,冀建城[2015]43号、 | 详见收费依据 | 每平米 | 缴费人按主管部门出具费用清单,通过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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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三河市行政审批局 | 三河市域内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 |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16】2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 每平米 | 税务部门根据审批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向缴款人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人根据《缴款通知书》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 | 取消临时使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 | 3155019 |
| 4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三河市行政审批局 | 三河市域内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 |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 财综[2007]53号, 财税〔2014〕77号, 财税〔2019〕5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冀政办[2009]5号, 国办发[2013]103号, 国发[2007]24号, 冀财非税[2004]2号, 省政府令[2023]第4号,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财税[2015]34号, 冀财非税函[2022]4号, 冀发改公价[2025]973号 | 1.防护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300元,县(市)每平方米200元。 2.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市)每平方米1000元。 | 元/平米 | 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申报缴纳 | 1、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文规定: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减免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 (三)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河北省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核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3155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