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烟草专卖局 | 发文日期: | 2026/3/17 | ||||
| 文 号: | 三烟处〔2026〕第7号 | 有 效 期: | 有效 | 名 称: | 三河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烟处〔2026〕第7号 | ||||
| 三河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烟处〔2026〕第7号 | ||||
| 发布机构:市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2026/3/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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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烟处〔2026〕第7号 当事人名称:三河市****有限公司(负责人:张*霞) 统一社信代码:91131082MA099***** 烟草专卖许可证号码:13108220****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23022119740613**** 联系电话 :153****7305 负责人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兴旺乡***** 经营地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东大街南侧鼎盛家园******“三河市****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2026年01月10日,在市场检查过程中,我局专卖执法人员苏楷斌(03100252009)、张建(03100252010)在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东大街南侧鼎盛家园******“三河市****有限公司”内对现场负责人张*霞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在现场负责人张*霞带领下检查了其经营场所,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规的中南海(黑8)、南京(煊赫门)、钻石(微时代)等在内的20个品种的91条整卷烟,卷烟码段为划码不清晰,现场未发现涉案卷烟有关的账册或提货单,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张*霞进行了现场询问,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张*霞就在现场,现场负责人张*霞是张*霞的本人,张*霞表示该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无法提供该批卷烟是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有效证明。 经局领导批准,当事人现场确认,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调查,被查获的卷烟是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因尚未销售,当事人无违法所得。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不能出示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所开具的卷烟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证明,三河市烟草专卖局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6〕4号)文件规定核定卷烟价值11805.00元。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涉案物品核价表以及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拍摄的照片、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廊坊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通知》(廊烟法〔2022〕2号)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进货总额壹万壹仟捌佰零伍元整(11805.00)9%共计壹仟零陆拾贰元肆角伍分(1062.45)的罚款,涉案真品卷烟发还。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收款账户名称:三河市财政局国库股,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三河市支行,账号:913000010007850030,罚没许可证证号:罚证字第0609002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烟草专卖局或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河市烟草专卖局 (印章)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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