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市水务局 | 发文日期: | 2016/10/13 | ||||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效 | 名 称: | 三河市水务局2015年部门决算公开 | |||||
| 三河市水务局2015年部门决算公开 | ||||
| 发布机构: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16/10/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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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燕郊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河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三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三河市行政区域内运输、处置建筑垃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固体废物。 第三条 成立以市政府主管市长任组长,纪委监委、公安局,燕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分管负责同志,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同志,行政执法局、交通局、自规局、水务局、住建局、财政局、信访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三河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各镇、区、街道办建筑垃圾堆放、运输、处置等环节进行细化、量化考核。 第四条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应遵循“三个必须”的原则,即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必须取得运输经营许可,必须将建筑垃圾运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中心(直接资源化利用的除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完成密闭改造并安装定位系统。 第五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前本着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第六条 各镇、区、街道办为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加强宣传引导,落实网格化管控,并成立相应机构,对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管理,指导其运输到消纳场所消纳,并按照“谁产生、谁处置”原则,规范建筑垃圾清运、消纳。对因监管不到位等原因而出现的建筑垃圾,由各镇、区、街道办负责限时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市财政不再拨付专项资金。 各镇、区、街道办建立巡查、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辖区内建筑垃圾在倾倒、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存放点,并严格控制堆体面积及存量,按照安全、环保等方面要求加强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按要求及时处置,未能立即清理的应当单独堆放并苫盖。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处置建筑垃圾前须到市行政执法局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使用符合建筑垃圾运输相关要求的车辆,在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后,方可按照要求进行处置。 第八条 对于直接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由利用方持(与产生方)合同书(产生方与利用方为同一主体的除外)及辖区村委会(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意见书到市行政执法局办理处置核准手续。 直接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其他污染废弃物。 第九条 市住建局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本着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市行政执法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备案)后方可施工;负责对向城镇管网排水等设施倾倒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的以及办理施工许可的施工现场施工车辆带泥上路等行为进行监管并移交市行政执法局处罚,未办理施工许可的施工现场造成带泥上路的行为由属地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负责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中心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根据本部门职责对各镇、区、街道办、住建局移交案件的处罚。 第十一条 对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扬尘遗撒的违规运输车辆的处罚,城区内由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外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属地负责。 第十二条 市交通局负责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负责对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存在超载、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无牌无证等违反交通法规等行为的查处;对发现违规运输建筑垃圾行为移交市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理;负责对因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抛洒、收容等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对擅自在耕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以及占用基本农田堆放固体废弃物的行为,由市自规局、属地结合自身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跨省域转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以及跨省域利用未备案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建筑垃圾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等违法行为,由市水务局、属地结合自身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市信访局负责受理、交办、转送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建筑垃圾的信访事项及维稳工作。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并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对该企业查处信息计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对发现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存在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市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
三河市水务局2015年部门决算公开
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2015年决算批复,现将本部门2015年决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1)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水行政方面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维护水秩序,负责法律赋予水行政审批事项,负责拟定全市水行政管理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全市水利和城市供水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水利投入和水利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与相邻市县协商制定分界河流工程的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3)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负责统筹规划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管理(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以及调配和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并监督实施,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水资源的监督和调查评价,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
(4)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及其他应征收的费用。
(5)负责组织水源、供水和防洪排涝及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工作;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负责对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立项、申报;包括审查水利工程规划设计文件、招投标的组织、建筑施工、队伍的选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6)负责全市河道、堤防、灌区及水利设施的管理,并对河道堤防进行综合治理和开发,承担水库移民管理工作。
(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组织协调并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核或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水源水质的监测、保护工作。
(8)负责全市水行政执法、水政监察和水政监察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
(9)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10)指导全市城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指导农村水利、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1)负责全市水务队伍建设管理工作。
(12)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行洪排沥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13)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单位构成
我部门为一级决算单位,无下属决算单位。
二、2015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见附件1-10)
三、部门决算说明
按照决算管理有关规定,我部门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包含在部门决算中。
(一)收入说明反映本部门当年全部收入。2015年财政拨款收入43715.89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拨款3307.9万元。
(二)支出说明反映本部门全年支出的总体情况。2015年支出决算37736.0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160.09万元,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35575.99万元。
(三)“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我单位2015年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为24.14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7.29万元,较2014年的22.89万元增加1.25万元。其中公车运行费增加1.45万元,原因是为我部门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较长,修理费用有所增加。公务接待费减少0.2万元,原因是我部门严格控制、压减接待人数和标准,厉行节约。2015年我部门公务用车无新购置。
(1)因公出国(境)费2015年财政拨款决算数为0万元。
(2)公务用车及运行费2015年财政拨款决算数为22.51万元,占“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总数的93%。车辆保有量为4辆。
(3)2015年公务接待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1.63万元,占“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总数的7%。全年公务接待20批204人次。
(四)政府采购支出情况。2015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计286.4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13.0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73.37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四、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它属于事业单位的收入。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3、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4、项目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的预算支出以外,财政预算专款安排的支出。
附件:
附件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附件二、收入决算表
附件三、支出决算表
附件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附件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附件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经济分类表
附件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附件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附件九、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经济分类表
附件十、政府采购情况表
| 附件:0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xls |
| 附件:02收入决算表.xls |
| 附件:03支出决算表.xls |
| 附件:0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xls |
| 附件:0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xls |
| 附件:0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xls |
| 附件:0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及相关信息统计表.xls |
| 附件:09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xls |
| 附件:08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xls |
| 附件:10政府采购情况表.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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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公网安备
13108202000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