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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务信息 发布机构: 燕郊镇 发文日期: 2026/3/9
文  号: 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 三河市燕郊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燕 罚决〔2026〕001号
三河市燕郊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燕 罚决〔2026〕001号
发布机构:燕郊镇 发布日期:2026/3/9

三河市燕郊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燕 罚决〔2026001

当事人:*,性别:男,籍贯: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火斗山乡张家沟门村新**,身份证号:13082419******3532

根据燕郊镇综合执法队巡查发现,本机关对于20262月261140分许,*在三河市燕郊镇马起乏西北空地焚烧落叶、枯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62月261140分许,*在三河市燕郊镇马起乏西北空地焚烧落叶、枯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着火面积约为5平方米。经查张*首次实施焚烧落叶、枯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违法行为,且配合检查、主动灭火,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对于拟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你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其他类)第22项规定,焚烧物占地面积1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处罚款11%—30%,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处罚款5%,配合检查的处罚款0%,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处罚款0%。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伍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廊坊燕郊支行

户名:三河市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0410 0014 2930 009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三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6090044号

三河市燕郊镇人民政府

20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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