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 政务信息 | 发布机构: | 泃阳镇 | 发文日期: | 2025/6/13 | ||||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无效 | 名 称: | 三河市泃阳镇人民政府行政检查标准 | |||||
| 三河市泃阳镇人民政府行政检查标准 | ||||||||||
| 发布机构:泃阳镇 发布日期:2025/6/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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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鼎盛东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 见《鼎盛东街道执法事项清单》 二、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执法主体:鼎盛东街道办事处 四、承办机构:综合行政执法队 五、办理时限: (一)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河市政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七、处罚结果: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进行公示。 八、投诉、举报电话:0316-3214015 | 三河市泃阳镇人民政府行政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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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公网安备
13108202000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