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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杨庄镇 发文日期: 2025/5/19
文  号: 有 效 期: 无效 名  称: 三河市杨庄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三河市杨庄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发布机构:杨庄镇 发布日期:2025/5/19
各供水企业、各转供水企业

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发改价调规[2022]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城镇供水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

(一)城镇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为2.40/立方米

(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政策

1.第一阶梯水量120立方米及以下;第二阶梯水量120180立方米;第三阶梯水量180立方米以上。

2.第一阶梯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2.40/立方米;第二阶梯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3.60/立方米;第三阶梯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7.20/立方米。

3.阶梯水价以年为核算单位。

(三)执行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非居民用户自来水销售价格为2.64/立方米,暂不实行阶梯水价。范围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托育机构,部队营区,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保障性租赁住房生活用水等

(四)享受低保的居民生活自来水销售价格0.90/立方米,不实行阶梯水价。

(五)阶梯水价以住宅为单位,一套住宅为一户,每户按3口人核定,户籍人数或常住人口数每增加一人,月增加水量基数3立方米。家庭人口为4口及以上的居民家庭或者户籍人数、常住人口数增加的居民家庭,由供水企业抄表的居民户,可向供水企业申请增加水量基数和期限;实行趸售供水价格的住宅小区居民户,可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增加水量基数和期限,期满后可以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的按原定水量基数计收。申请增加水量基数和期限时,应提供户口簿(居住证)或者当地社区居(村)委会等相关单位开具的证明。居住不足1个月的不增加水量基数。

二、城镇非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

(一)城镇非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为5.70/立方米

(二)城镇非居民用水范围: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三、特种行业用水销售价格

(一)特种行业用水销售价格33.70/立方米

(二)特种行业用水范围: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现场制售饮用水、桶装水、瓶装水)、高尔夫球场用水。

四、上述自来水销售价格不含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收取水费时可同时收取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现行标准为0.40/立方米。居民和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0.95/立方米;非居民用户及特种行业用户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1.40/立方米。

五、各供水企业、各转供水企业需严格执行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河市城镇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三政办[2023]37号)相关规定。

六、供水企业在未接管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供水职责之前,应对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临时供水单位实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一般可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上扣减4%-10%,扣减部分应能弥补总表到分表供水的直接费用。趸售价格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不改变的前提下,由供水企业与物业公司在上述范围内协商议定。

七、各供水企业、各转供水企业应在醒目位置公示城镇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

八、各供水企业、各转供水企业应严格遵守各项物价政策,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将移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严查处。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一律废止。

 

 

 

三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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