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 教育 | 发布机构: | 市教育和体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0/6/10 | ||||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无效 | 名 称: | 三河市教育和体育局行政处罚2020第3号 | |||||
| 三河市教育和体育局行政处罚2020第3号 | ||||
| 发布机构:市教育和体育局 发布日期:2020/6/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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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教体)罚决字(2020)第(3)号 张**: 张**,女,1981年**月**日出生,河北省**县人,身份证号码:130427************,联系电话150115*****,现居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栋**号。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张**于2020年**月至今,租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室开办****补习班。园舍占地132平方米,建筑面积132平方米,其中教室1间;目前聘用4名教职工,开设文化课相关课程,招收学员10人,每人收费18075元;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现查明,张**举办的****补习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2条、《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12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4条、《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41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立即停止违法办学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河市人民政府或廊坊市教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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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8202000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