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 教育 | 发布机构: | 市教育和体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1/4/25 | ||||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无效 | 名 称: | 三河市教育和体育局行政处罚2021第1号 | |||||
| 三河市教育和体育局行政处罚2021第1号 | ||||
| 发布机构:市教育和体育局 发布日期:2021/4/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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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教体)罚决字(2021)第(1)号 朴XX: 朴XX,女,19XX年X月5日出生,吉林省XX市人,身份证号码:22242419XXXXXX572X,联系电话1370125XXXX,现居住燕郊开发区首尔甜城小区XX-X-XXXX。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朴XX于2019年X月至今,租赁燕郊开发区XXXXX-X-X举办XX幼儿园。园舍占地400平方米,建筑面积 400平方米,其中教室 5间,幼儿寝室5间。配有电视机、电子琴等教育教学设施;目前聘用12名教职工,开设学前幼儿教育相关课程,招收3-6周幼儿62人,每生每月收费2580元;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现查明,朴XX举办的XX幼儿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2条、《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12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4条、《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41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立即停止违法办学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河市人民政府或廊坊市教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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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8202000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