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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19/12/26
文  号: 有 效 期: 无效 名  称: 三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三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19/12/26

 

三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督
一、执法事项名称(行政处罚)
(一)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1. 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2. 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3.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
4.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5. 以转让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6. 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1.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2. 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四)依法收回的土地,当事人拒不归还的行政处罚
1. 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行政处罚;
2.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五)未按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六)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七)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八)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九)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政处罚
(十)土地调查中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土地调查中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等行政处罚
(十一)骗取土地登记、伪造、擅自涂改土地证书的行政处罚
(十二)不按规定办理土地权利设定、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十三)非法占用、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1.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2.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3. 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行政处罚;
4. 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政处罚。
(十四)不履行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1.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处罚;
2.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行政处罚;
3. 未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4.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5.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十五﹚非法采矿
非法采矿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从事采矿行为,以及擅自进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矿种、采矿许可证期满继续采矿和进人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矿区范围开采的行为。
(十六)越界开采
越界开采是指单位和个人违法法律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采矿的行为。
(十七)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
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生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行为。
(十八)非法转让矿权
非法转让矿权是指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出租、抵押以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或者将探矿权倒卖牟利的行为。
(十九)擅自允许他人开采
擅自允许他人开采是指未经许可,擅自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其矿区范围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十) 未支付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费
未支付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费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二十一)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不缴纳资源补偿费是指采矿权人不按照规定缴纳资源补偿费的行为。
(二十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是指采矿权人未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变更、延期或者注销手续的行为。
(二十三)不按规定履行储量注销
不按规定履行储量注销是指采矿权人未按规定办理储 量注销审批手续的行为。
(二十四)违法批矿
违法批矿是指矿产 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法律规定批
(二十五)滥伐林木
(二十六)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二十七)毁坏森林、林木
(二十八)违法运输木材
(二十九)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加工木材
(三十)擅自开垦林地
(三十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三十二)非法猎捕杀野生动物
(三十三)非法驯养繁殖国家或者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十四)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十五)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殖场所
(三十六)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三十七)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三十八)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三十九)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
(四十)违反规定收购林木种子
(四十一)违反植物检疫规定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
(四十二)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四十三)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四十四)违反森林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口证明书
(四十五)逾期未能完成造林任务
二、执法事项名称(行政监督)
(一)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
(二)土地开工竣工延期、闲置土地调查、认定与处置监督检查
(三)基本农田保护监管
(四)林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
(五)野生动植物执法监督检查
(六)森林防火执法监督检查
三、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河北省森林防火条例》
《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土地复垦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土地登记办法》
《土地调查条例》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其他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违法线索发现→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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