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 土地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19/12/26 | ||||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无效 | 名 称: | 三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 |||||
| 三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 ||||
|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19/12/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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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证行政执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违法执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当事人有权投诉举报: (一)不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的; (二)不允许或不听取当事人申辩的,或申辩后加重处罚当事人的; (三)向当事人索要财物的; (四)不依法执法或不依法定程序执法的; (五)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它行为。 第三条 设立投诉与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号码:3150011,接受投诉与举报,也可以来人或信件、网上投诉举报。 第四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回复负责单位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廉政行为的投诉举报由局机关纪委负责调查、处理、回复。 (2)不依法行政、不文明执法、违法违纪行为等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检举、控告由局法制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回复。 第五条 正式受理投诉与举报后,应当报请局领导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条 对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告之当事人可提出行政复议。 第七条 对严重侵害当事人权益、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八条 对执法中有不文明现象,且当事人确有违法事实的,应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并就执法中的不文明行为向当事人道歉。 第九条 未尽事宜或遇特殊情况,由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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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8202000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