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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务信息 发布机构: 市行政审批局 发文日期: 2021/4/14
文  号: 有 效 期: 无效 名  称: 三河市行政审批局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三河市行政审批局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发布机构: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日期:2021/4/14

 三河市行政审批局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三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许可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股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政策法规股进行审核。

第三条 政策法规负责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一)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行政许可;

(二)按规定属于重大的行政许可许可决定;

(三)拟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事项;

(四)其他局机关负责人经集体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承办业务股室、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前送审。

需要征求局内其他业务股室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股室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第五条 送审时,承办股室应当按《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提交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许可决定书由承办股室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和认定证据、依据等内容。超出局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政策法规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股室予以补充。

第六条 政策法规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股室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司法解释。

第七条 法制审核应提交的资料:

1、法律法规提交资料。

2、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3、项目申请报告。

4、可行性论证报告书。

5、评价报告书。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经主管政策法规的局领导同意后,交承办股室。

对审核事实定性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征求审核意见的提出继续调查建议;对审核的执法文书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建议。

对审核需继续调查、程序纠正的,由承办科室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

第八条 政策法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有特殊情况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局政策法规审核同意后,应当提交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承办股室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股室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一条 纳入法制审核范围的重大行政许可执法决定,由承办股室提供该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程序、证据等清单,经主管局领导签批后交局政策法规政策法规据此编制法制审核内容清单。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就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重复出现的问题对承办科室提出一次性执法建议。

政策法规可以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编制典型案例等,承办股室应予配合。

第十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 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负责解释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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