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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务信息 发布机构: 市行政审批局 发文日期: 2021/4/14
文  号: 有 效 期: 无效 名  称: 三河市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三河市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机构: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日期:2021/4/14

 三河市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三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建立行政审批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行政审批局在行政许可事项执法行为中,全面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三条  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审批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和载体

第五条  落实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具体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审批局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二)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三)行政审批局负责的各行政许可事项设定及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审批局负责的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权限;

(五)行政审批局负责的各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审批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六)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行政审批局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六条  落实事中公开,具体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在服务窗口公开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书)。

第七条  落实事后公开,具体公开内容包括:

(一)公开各审批科室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结果),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综合运用各类载体,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示公开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三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二)政府和部门文件,主要包括通知公告、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三)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三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九条  市行政审批局政策法规科结合“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等,编制《三河市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条  各行政执法相关科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的公开内容,经政策法规股审核后,由信息中心及时公开。

第十一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各相关科室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政策法规股,及时更新行政审批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各行政审批执法相关科室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三条  各行政审批执法相关科室的各类行政审批执法决定和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各类行政审批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各行政审批执法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局成立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综合法规股和信息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人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核批准后公开,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信息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行政审批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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