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 政务信息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审批局 | 发文日期: | 2021/4/14 | ||||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无效 | 名 称: | 三河市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 |||||
| 三河市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 ||||
| 发布机构: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日期:2021/4/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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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审批局机关及审批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三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根据中共三河市委办公室、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河市行政审批局机构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办字〔2017〕68号)要求,划转至行政审批局实施及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小组办公室衔接下放至行政审批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审批局审批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许可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一)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二)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三)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行政许可审批的不同阶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行政审批局机关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行政审批局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局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领导,政策法规股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办公室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七条 行政许可启动的记录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二)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八条 行政许可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二)行政审批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三)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1)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3)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4)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6)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7)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审批人员应进行记录。 (四)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九条 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一)草拟行政许可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二)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四)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五)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六)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条 行政许可决定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一)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二)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三)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四)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五)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一)各审批人员应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卷宗。 (1)审批人员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卷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廊坊市行政许可卷宗标准及文书样本>的通知》(三政办〔2012〕35号)的规定归档、保存。 (2)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审批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二)办公室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三)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事项主管副局长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监督与责任 (一)行政审批局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二)审批人员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2)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3)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4)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附 则 (一)行政审批局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二)本办法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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