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 政务信息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1/12/20 | ||||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无效 | 名 称: | 三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 | |||||
| 三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 | ||||
|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1/12/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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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
为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本单位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一、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由河北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申领《行政执法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本单位正式在职职工; (二) 经过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熟悉和掌握与履行执法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专业知识; (四) 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实施执法行为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四、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调离原执法部门的,由本单位收回其《行政执法证》并送交发证机关注销。《行政执法证》遗失,应当声明作废,由持证人所在单位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五、持证人执行职务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涂改、转借证件,越权使用证件以及利用证件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持证人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执法资格,收缴执法证件。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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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公网安备
13108202000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