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发布机构: | 市水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0/10/28 | ||||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无效 | 名 称: |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 |||||
|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 ||||
| 发布机构: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0/10/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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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水务局水土流失危害确认办事指南
1、基本信息。事项:水土流失危害确认,行使层级:县级,办件类型:承诺件,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否,咨询方式:0316-3152014,联系人:罗文艳,监督投诉方式:0316-3112749,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2、办理流程。在河北省政务服务网网上办理,或现场办理。 ⑴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⑵受理:收到申请后,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被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②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③不符合相关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原因;④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由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⑶审查:在受理申请确认后,由主管业务股室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查勘现场并论证、听证、听取利害人、关系人意见等。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 ⑷决定:主管股室将审批材料报送三河市水务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批决定意见。 ⑸送达:做出决定后,由主管股室向申请人送出行政确认批件,包含送出信息并主动公开。 3、办理材料。名称:关于申请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决定,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材料必要性:必要。 4、受理条件。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受理权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5、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12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三条。条款内容: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颁布机关:国务院。实施日期:1993-08-01 6、救济途径。⑴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⑵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⑶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电子版附件:1、关于申请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认定(样本) 2、办理流程图
附件1:
关于申请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认定
河北省水利厅: (第一部分)陈述水土流失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造成的危害。 (第二部分)陈述已采取的水土保持措施。 (第三部分)陈述自然灾害发生的种类、程度、时间。 此水土流失发生的主要原因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现特申请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
申请人:×××××××× 时 间:××××××××
附件2: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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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公网安备
13108202000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