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发布机构: | 市水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0/10/28 | ||||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无效 | 名 称: | 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
| 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
| 发布机构: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0/10/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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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水务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办事指南
1、基本信息。事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行使层级:县级,办件类型:承诺件,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否,咨询方式:0316-3152014,联系人:罗文艳,监督投诉方式:0316-3112749,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2、办理流程。在河北省政务服务网网上办理,或现场办理。 ⑴开具缴费通知书。 ⑵缴费单位银行缴费。 ⑶回执送回收缴单位。 ⑷开具正式票据。 3、办理材料。名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申请人证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材料必要性:必要。 4、受理条件。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规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的。 5、设定依据。⑴依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依据文号: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修订;条款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条款内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布机关:全国人大。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⑵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财综【2014】8号。条款号:第五条。条款内容: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①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②烧制砖、瓦、瓷、石灰③排放废弃土、石、渣。颁布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实施日期:2014年5月1日。⑶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依据文号:1993年颁布,2014年5月修订,2018年5月修正。条款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条款内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颁布机关:省人大。实施日期:2014年9月1日。 6、救济途径。⑴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⑵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⑶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电子版附件:1、缴费通知(样本) 2、办理流程图
附件1: 缴费通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冀财税[2015]50号)、河北省《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1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开放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相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文件的规定,现对***“******项目”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万元,请尽快将上述款项缴至:
开户名称:三河市财政局国库股 账 号:913000010007850030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河市支行
联系人:农村水利和水土保持股 联系电话:0316-3152014
三河市水务局 ****年**月**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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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公网安备
13108202000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