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 土地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2/7/27 | ||||
| 文 号: | 三政〔2022〕49号 | 有 效 期: | 无效 | 名 称: | 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孤山片区东山西村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
| 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孤山片区东山西村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
|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7/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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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郊高新区、高楼镇、市直有关单位: 《孤山片区东山西村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三河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孤山片区东山西村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障高楼镇孤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开展,依法维护征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河市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关于城中村改造宅基地的认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东山西村实际情况,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依法操作、阳光透明、保障民生、维护稳定”的原则。 2.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利益。采取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或纯货币补偿的补偿方式。 3.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切实保障征收工作规范性。征收实施部门应严格贯彻征收政策,严格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保障政策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二、征收实施部门 高楼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范围 东山西村域范围内涉及的宅基地、村址内的集体土地、村址外的集体土地。村域总面积约为3312.6亩,村址面积约为464.46亩。 四、征收补偿方式 (一)宅基地 宅基地补偿方式为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或纯货币补偿。 (二)村址内集体土地 征收村址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三)村址外集体土地 征收村址外集体土地,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五、征收补偿标准 (一)宅基地补偿方式及标准 1.实物安置 认定为合法、有效宅基地的,给予安置对象一定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具体标准为: (1)每宗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小于等于200㎡的,按照1:1.5比例计算安置面积。 (2)每宗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大于200㎡的,安置面积不得超过300㎡,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超出200㎡以外部分,按照117万元/亩给予货币补偿。 (3)安置房面积差价结算办法。实际选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以内,按照安置房建造成本6600元/平方米进行购买;超出10平方米(不含)至20平方米(含),按照安置房综合成本8000元/平方米购买,安置房交付时统一结算。实际选房面积最高不得超出安置面积20平方米。 (4)每宗宅基地免费提供车位1个和地下储藏室1个。 (5)回迁安置住房不受限购政策影响,但自安置房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6)被征收人不得转让和交易安置面积指标。 2.货币补偿 认定为合法、有效宅基地的,被征收人可部分或全部放弃安置面积,所放弃的面积按安置房综合成本价80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3.宅基地综合补偿 合法、有效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按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计算,以每平方米1500元标准给予综合补偿,不再单独进行评估补偿。 (二)村址内的集体土地 村址内的集体土地,按照20万元/亩(包括村址范围内征地区片地价及集体各类公共设施的补偿)给予补偿,土地补偿款支付给村集体。 村集体建设用地上集体产权的经营性建筑,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补偿款支付给村集体。 涉及村集体产权以外的具有合法手续的地上附着物,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村址外集体土地 征收村址外集体土地由镇政府按现行区片价格11.5万元/亩执行。 涉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需为合法建筑)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1.坟墓迁移费 坟墓迁移执行一墓一棺3000元/座、一墓两棺或多棺的4000元/座补偿标准(另一次性支付迁移人工费1000元)。 2.青苗执行3500元/亩补偿标准。 3.非宅基地上的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宅基地上的地上附着物由征收清点工作组共同清点登统,以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确定最终补偿金额。 六、征拆补助与奖励 (一)各项补助 1.临时安置费 (1)选择实物安置的,每宗宅基地自签约之日起,过渡期在36个月(含)以内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以200㎡为基数,给予每平方米20元/月补偿,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15天(含)以下按半月计算,16天(含)以上的按整月计算,搬迁完毕后按年度发放。过渡期超过36个月的,按如下标准增加临时安置费:逾期半年(含)以内的临时安置费增加25%,逾期超过半年不超过一年(含)的增加50%,逾期超过一年不超过两年(含)的增加75%,逾期超过两年的增加100%。 (2)选择纯货币补偿的,每宗宅基地临时安置费标准以200㎡为基数,给予每平方米20元/月补偿,搬迁完毕后一次性支付6个月。 2.搬迁费 搬迁费按照2500元/宗·次标准计算,选择实物安置的发放两次,选择纯货币补偿的只发放一次。 3.停产停业综合补助 (1)宅基地上房屋部分作为营业用房、生产用房的,对具备合法经营手续的(须提供自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前半年纳税凭证、用电缴费凭证等用于证明实际生产经营)营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依据营业用房实际面积给予250元/㎡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依据生产用房实际面积给予450元/㎡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但实际补助面积认定最高不得超过120㎡,按一次性发放。 (2)被征收人将宅基地上房屋部分作为营业用房、生产用房,经营手续不齐全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和镇政府根据经营状况确定补助标准,共同审核公示3个自然日,经认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补助,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 (3)被征收人利用宅基地以外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的(须提供自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前半年纳税凭证、用电缴费凭证等用于证明实际生产经营),按房屋实际经营面积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生产经营单位用于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及营业商品、产品等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助。 (二)各项奖励 1.提前搬家奖 被征收人在奖励期内签约并交房的,给予每宗宅基地10万元提前搬家奖。征收奖励期限为10天,具体日期以征收公告公布的日期为准。 2.工程配合奖 如本村所有被征收人在奖励期内全部签约并交房的,给予 所有被征收人每宗宅基地10万元工程配合奖。征收奖励期限为10天,具体日期以征收公告公布的日期为准。 七、被征收人的认定 被征收人是指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土地所有权人。 八、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认定 1.宅基地使用权人是指持有合法文件,证明对宅基地拥有使用权的个人,合法文件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宅基地地籍档案,生效法律判决书、公证文书等。 2.宅基地实际使用者无“合法文件”或者对“合法文件”有争议的,经村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出具认定意见并公示无异议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按现实际使用人认定。 九、宅基地的认定原则方式 (一)有证宅基地 1.能够提供合法审批手续的宅基地使用证(包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房用地许可证)视为有证宅基地。对于同一宗宅基地有多个宅基地证的,应当以最新一次取得的证书为准。 2.对有证宅基地登记面积比实际使用面积大的,以宅基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为准;登记面积比实际使用面积小的,在镇政府组织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并进行测量,经村民主程序通过,并公示3个自然日无异议后,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认。 (二)无证宅基地 1.1986年12月31日(含)以前形成的无证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经村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出具认定意见并公示3个自然日无异议的,经镇政府审核出具认定意见,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联合确认后,进行二次公示3个自然日无异议的,可以认定为合法宅基地,报燕郊高新区片区开发和城市更新工作专班备案。 2.1987年1月1日(含)以后形成的无证宅基地,根据1996年7月30日颁布的《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宅基地管理的若干规定》(三河市人民政府令)的要求,认定面积不超过半亩,经村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出具认定意见并公示3个自然日无异议的,经镇政府审核出具认定意见,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联合确认后,进行二次公示3个自然日无异议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宅基地,报燕郊高新区片区开发和城市更新工作专班备案。 3.无证宅基地的认定须镇、村及本人提供的资料: (1)现场拍摄照片举证; (2)收集与宅基地相关的权属来源资料和证明材料; (3)宅基地使用权人须提供本宗宅基地的情况说明并签字按手印; (4)村民主程序的相关会议纪要、申请、意见等材料。 十、征收补偿款发放 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发放补偿款。 十一、安置房及交房标准 (一)安置地点 东山西村回迁安置小区位于东山西村南侧,具体安置房选址位置以项目规划文件为准。 (二)安置房产权性质 本项目回迁安置房产权性质为商品房。 (三)安置房户型面积 本项目安置房共3种户型设计,建筑面积分别为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 (四)交房标准 1.外墙:外墙涂料; 2.楼梯间:踏步为水泥面,楼梯平台地面为防滑漆,墙面为涂料,顶棚为乳胶漆,栏杆为圆钢栏杆、扶手,防火门; 3.单元门厅:地面地砖,照明灯、应急灯安装到位; 4.走廊:地面为地砖,墙面为涂料; 5.门:单元门为对讲门,入户门为品牌防盗门安装到位,室内门预留垭口; 6.窗:断桥铝窗,双层中空玻璃; 7.起居室:复合木门、地面地砖,墙面及顶棚乳胶漆; 8.卧室:复合木门、地面地砖,墙身顶棚墙漆; 9.厨房:合金门、地面地砖、墙面瓷砖、顶棚集成吊顶、灶台及烟机、洗涤槽; 10.卫生间:合金门、地面地砖、墙面瓷砖、顶棚集成吊顶、洁具; 11.电梯系统:品牌电梯; 12.燃气系统:燃气管道入户; 13.供暖系统:地暖; 14.电:管线铺设到位(暗埋),开关、插座到位; 15.弱电系统:室内预留宽带、电话、有线电视接口; 16.给水系统:钢塑复合管与PPR管; 17.消防系统:消防栓及自动报警系统; 18.分户抄表:每户独立水、电、气供应系统; 19.层高:标准层层高2.9米。 十二、被征收房屋搬家交房程序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自行结清水、电等费用。 (二)存在析产、买卖等纠纷的,可先行搬迁腾房,确定并保留提前搬家奖及工程配合奖金额。 (三)被征收人搬家时只能对未补偿的可移动物品搬移。如对已补偿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擅自处理、损毁,按被损物品评估值,经征收实施部门确认后从补偿款中扣除。 (四)被征收人搬家完毕,将房门钥匙交予征收实施部门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向被征收人开具《交房验收单》。 (五)被征收人在协议签订后,必须将所有有关被征收宅基地的合法证件、协议等相关资料上交,对于合法证件、协议等资料丢失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签订声明,声明原有证件、协议作废,由征收实施部门进行存档备案。 十三、其他事项 (一)同一宗宅基地内出现买卖、离婚、析产等分户情况,按一宗宅基地进行认定,并且只能选取一种安置方式,补偿款和安置房分割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将补偿金提存公证机构,待争议解决后自行领取。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已故的,由所有合法继承人共同签署或委托一人签署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继承人无法全部到场的,可由实际使用的继承人作出相关法律承诺后,签署征收补偿协议,并代为办理交房手续。房产继承权存在争议的,将补偿金提存公证机构,待争议解决后自行领取。 (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并补偿后,由发证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销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四)适龄儿童及在校学生由市教育和体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五)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照《三河市城中村改造被拆迁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三政〔2021〕44号)执行。 (六)自市政府发布拆迁通告(打击“三抢”通告)之日起,对抢栽、抢种树木和各类种植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七)涉及林地(工程造林)的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八)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任何补偿。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和在征收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由高楼镇人民政府拿出初步意见,经燕郊高新区片区开发和城市更新工作专班集体讨论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 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7日印 ——————————————————————————— (共印6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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