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 土地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2/7/29 | ||||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无效 | 名 称: | 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孤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 |||||
| 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孤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 ||||
|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7/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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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郊高新区、高楼镇、市直有关单位: 《孤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三河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孤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孤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政府令〔2012〕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拟对高楼镇孤山营村、东山西村和西山西村3个村村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主体 三河市人民政府 三、征收实施部门 高楼镇人民政府 四、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以公告期限为准。 五、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产权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性质、面积及房屋性质、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其中房屋是指四壁有围护结构,有门、窗、梁、柱,最低檐高不低于2.2米的建筑物。 无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批准文件的,房屋、土地权属不明确的或权证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的,由市政府组织市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卫健、教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作出书面认定,按认定结果处理。 六、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本次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采取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方式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土地性质、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等因素,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以下简称“两证”)齐全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2.产权调换方式 依照前款规定,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均由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以上各种补偿方式均包含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二)补偿费用 1.房屋价值:按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室内装饰装修:按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3.搬迁费:搬迁费按拆除房屋面积20元/㎡计算。 4.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拆除房屋面积每月15元/㎡计算,共补助12个月。 5.停产停业补助费:按拆除房屋面积500元/㎡计算。 6.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职工生活补助费:按三河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2021年);其停产停业职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发放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期限按6个月计算。 (三)办理程序 房屋产权人(含共有权人)、法定代表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到场签字、盖章;产权人(含共有权人)、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场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10日之内完成搬家封房,并同征收实施部门办理交房手续领取交房确认单,房屋所有权人持身份证、交房确认单等材料领取补偿费。 以上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征收实施部门按规定统一办理土地、房产注销手续。 七、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的处理 征收范围内有合法手续的临时建筑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违章建筑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八、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10个自然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交验房的,前5日内交验房的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后5日交验房的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 九、其他事项 (一)自发布入户调查通知之日起,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不予补偿。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违法建设的,不予补偿。 (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利纠纷的,由征收部门组织各方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公证,公证完毕后争议各方配合搬离被征收房屋,待权利纠纷解决后持司法文书或裁决等有效证明补办补偿手续。 (五)被征收人逾期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拒不配合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征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于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5日印 ——————————————————————————— (共印3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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