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 政务信息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3/7/14 | ||||
| 文 号: | 三政〔2023〕59号 | 有 效 期: | 无效 | 名 称: | 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河市公益事业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河市公益事业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7/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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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燕郊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三河市公益事业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河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三河市公益事业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河市公益事业社会捐赠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事业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工作在三河市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下依法依规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公益事业社会捐赠资金是指由三河市红十字会作为受赠人接收社会各界用于支持三河市公益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 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根据是否动用本金开展公益工作,将公益事业社会捐赠资金设立为动本项目和不动本项目。也可用于申报单位申请,经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的其他项目。 动本项目是指直接将本金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事业发展的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设备购置以及与上述事业相关的服务类等非营利性项目;不动本项目是指本金保留不动,使用本金的增值收益开展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个人的活动。 第六条 由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申请,经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同意后实施。申报单位申请时需说明资金使用的决策方式和执行方式。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由三河市红十字会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开公益事业社会捐赠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每年度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三河市公益事业社会捐赠资金进行审计,发现问题,依规整改,审计费用由三河市红十字事业发展保障经费列支。 第九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申报单位及时向三河市红十字会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三河市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2日印 ——————————————————————————— (共印3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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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8202000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