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主题分类: 重大决策预公开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6/19
文  号: 三政办〔2023〕24号 有 效 期: 无效 名  称: 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河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办法》《三河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河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办法》《三河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6/19

 

各镇人民政府,燕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全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三河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三河市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三政办〔2019〕75号)进行修改完善,现将调整后的《三河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办法》《三河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6日

 

 

 

 

 

 

 

 

 

 

 

 

 

 

 

 

三河市新建住宅小区

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升社区治理和服务水平,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21〕96号)、《关于加强全省社区党群综合服务场所建设的意见》(冀组字〔2017〕41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基层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冀建城建〔2019〕18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导则的通知》(冀建规〔2015〕22号)、《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十部门关于加强基层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廊自规〔2019〕535号)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套公共服务用房是指小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社区党群综合服务场所和文化活动室)、养老服务用房、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小区卫生站)、物业管理用房、室内体育设施(或室外活动场地)、公厕和生活垃圾收集站等,以及政府指定的其它用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公共用房。

第三条  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应为独立成套的单体建筑,不应与住宅和公寓等其他建筑合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应集中配置在地上建筑一层或二层、便于开展服务和活动的位置,不得配置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夹层或架空层;配置在二层的,应配套有宽度不小于3米的通道及独立出入口。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应结构规整,层高不小于3.5米,采光通风合理,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配备水、电、暖、卫生、通信、消防和无障碍等基本设施,并配备合理数量的停车位和充电设施,无偿移交使用部门使用。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面积依据第一条中所列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配套公共服务用房要统筹规划、规模适度、功能齐全、布局合理,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对交付确有困难的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建设经使用部门同意的过渡性使用设施。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要具体注明配套公共服务用房配建内容、配建标准和配建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写入供地方案、出让文件、公告公示中。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将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标准、开(竣)工期限、交付标准、移交使用、违约责任和相关处罚措施等内容写入出让文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本办法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标注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名称、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内容。

第七条  市审批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时,应组织使用部门对规划方案进行联合审查,按照相关规定征询配套公共服务用房使用部门意见。使用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核定管理范围内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规模和位置,并与建设单位签订《无偿移交公共服务用房协议》。未按照规定签订协议的,市行政审批部门不予规划条件核实。

第八条  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确定的规模和位置建设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须按照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配套公共服务用房,不得擅自缩减、修改配套公共服务用房规模,不得擅自变更配套公共服务用房位置。确需修改的,由建设单位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报市城乡规划审议委员会审议履行相关变更程序。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销售、转让或出租配套公共服务用房。项目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配套公共服务用房无偿移交给使用部门。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社区党群综合服务场所、文化活动室)使用部门为镇或街道办事处;养老服务用房使用部门为市民政局;警务室使用部门为市公安局;社区卫生服务站(小区卫生站)使用部门为市卫生健康局;室内体育设施使用部门为市教育和体育局;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站使用部门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燕郊高新区使用部门按管理权限确定。

第十二条  配套公共服务用房使用部门不得放弃接收,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接收条件。使用部门收到开发建设单位移交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相关资料审核和现场查验,符合要求的,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未达到交付使用标准的,待整改达标后,再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移交时将配套公共服务用房报建资料、竣工图纸等有关文件作为移交附件交给使用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主体验收前,应由属地使用部门先行对配套公共服务用房进行验收。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竣工验收后,统一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先行登记,建设单位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产权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后,使用部门不得闲置,不得变更为经营性设施,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办理移交手续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养护、管理;移交后由使用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养护、管理。在质量保修期内,执行工程质量保证书中约定的内容;超过质量保修期后,由使用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房屋质量安全、设施维护。

第十七条  地上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寓类和商务办公类项目,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五配建公共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600平方米。公共服务用房主要包括便民服务用房、卫生服务用房、警务室、公厕等,配建要求按照第三条执行。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所属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使用部门。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机械车位占比不得高于总停车位的50%。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三河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三河市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三政办〔2019〕75号)同时废止。

 

 

 

 

 

 

 

 

 

 

 

三河市新建住宅小区

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统筹推进全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工作,切实解决我市教育资源发展不均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8〕162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导则的通知》(冀建规〔2015〕22号)、《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廊政字〔2017〕28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河市域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新建住宅小区适龄人口与居住人口比例,确定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模。按每户3.2人测算,幼儿园、小学、初中的适龄人口与居住人口比例分别是4%、8%、4%。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规划建设教育设施遵照《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试行)》和《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规定执行。每0.3万至1.2万人口区域内设4至12班规模的幼儿园;每0.7万至2万人口区域内设12至36班规模的小学;每2万至4万人口区域内设12至30班规模的初中。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设计规模为4班,用地面积不低于18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1200平方米;设计规模为6班,用地面积不低于27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1800平方米;设计规模为9班,用地面积不低于38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2600平方米;设计规模为12班,用地面积不低于47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3300平方米。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小学,设计规模为12个教学班,占地面积不低于108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5400平方米;设计规模为3轨18个教学班,占地面积不低于16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6900平方米;设计规模为4轨24个教学班,占地面积不低于216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8700平方米;设计规模为5轨30个教学班,占地面积不低于27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10200平方米;设计规模为6轨36个教学班,占地面积不低于324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11700平方米。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初中,设计规模为12个教学班,占地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6900平方米;设计规模为6轨18个教学班,占地面积不低于225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9500平方米;设计规模为8轨24个教学班,占地面积不低于3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12000平方米;设计规模为10轨30个教学班,占地面积不低于375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14300平方米。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根据新建住宅小区规模、居住人口总量以及标准化学校建设要求,按不低于《河北省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导则》规定的教育设施用地标准,预留教育设施建设用地。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及本办法规定,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要求;根据教育部门的教育设施年度实施计划,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及本办法规定,明确中小学用地的规划条件。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土地供应时对教育设施配建提出控制性要求,在土地出让公告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受让方在取得新建住宅项目用地后,须与市教育部门签订配套教育设施项目建设协议,协议中应明确配套教育设施项目与新建住宅项目一同办理所有手续。中小学用地按照规定以划拨方式供给市教育部门,开发企业负责建设,市教育部门负责全程监督。

第八条  市规划审批部门会同市教育部门,按照规划条件确定的内容,依据相关教育设施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提交市规委会审定。

第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应当与住宅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应优先安排在首期建设,并与首期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和施工现场公示配建教育设施的规划条件、开工及竣工期限、无偿移交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审批后的监督检查,按各自职能督促开发建设单位配建教育设施。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需要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按有关规定减免或暂缓征收。

第十三条  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建成验收达标后应当将产权无偿移交市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应当及时接收,并按要求组织开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或普惠性幼儿园。

第十四条  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移交后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维护。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行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和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查处。

第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用途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由市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改正不到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市信用办将违法违规企业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列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

第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和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新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对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监察机关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三河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三河市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三政办〔2019〕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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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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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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